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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制度的支柱性制度。作者以审级制度的功能和价值为视角,通过对国外审级制度的宏观考察和对我国审级制度运行现状的审视,就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改革提出了初步设想。本文分为四部分,约六万字(含脚注)。第一部分为审级制度基本原理。作者首先对刑事审级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指出刑事审级制度指一国法律所规定的刑事审判机关在纵向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刑事案件在经历几级法院审理后始发生裁判效力的诉讼制度。其次,对审级制度的功能进行了剖析。认为审级制度具有纠正裁判错误、统一法律适用、吸收当事人不满和程序制约功能。最后,对审级制度蕴含的价值进行了分析。认为刑事审级制度内含公正和效率二大价值。文章对这二大价值在刑事审级制度中是如何彰显作了阐释,并就如何协调这二大价值间的冲突作了分析。第二部分为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考察。文章从审级制度的静态(法院的纵向设置)和动态(主要是刑事上诉程序)两个方面考察了英、美、法、德四国的刑事审级制度,总结并分析了英美和大陆法系审级制度的差异与共同之处。作者认为西方各国以审判独立为理念的法院设置制度、两审终审与三审终审相结合的多层次审级制度、由高审级法院只针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的制度很好的实现了审级制度诸功能和价值间的平衡,适合现代司法的要求,值得我国借鉴。第三部分为中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审视。作者首先对中国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考察。指出我国在清末改制至建国之初曾对审级制度的改革做过积极的探索,这一期间确立过不同形式的多元化审级结构。其次,对我国为什么在建国后采用两审终审制的原因作了分析。认为建国之后我国之所以最终确立两审终审制,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和成因。再次,对我国现行的刑事审级制度进行了审视。作者从我国刑事再审的频繁启动为切入点,以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为考察基点对我国两审制审的刑事审级结构逐一进行问诊,认为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已经走入困局,改革已刻不容缓。第四部分为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文章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指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面临价值平衡和审判独立两大难题。其次,对我国学界审级制度改革的争点进行了归纳和简单分析。作者在评析几种学说的基础上确立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建构的基本思路分为两个方面,在法院纵向组织设置层面应以现行的基本结构为支撑,在案件的动态运行上宜采两审制为主体、三审制为辅的多元化审级模式。最后,对具体如何改革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提出了初步设想。这是本文的落脚点,也是其重心所在。作者认为改革的步骤应该循序渐进:(1)对法院司法功能和审判管辖权进行重新定位。三审制下初审和上诉审法院间可以尝试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这样的职能分层,把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一审管辖权剥离出来并将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一审管辖权予以重新配置。这样的重新定位将有助于高审级法院顺利完成上诉审程序的功能从而实现法律的统一适用。(2)完成多元制审级结构下上诉审程序的改造。上诉审程序在审级制度中是很重要的一个部分,因此对上诉审程序的改造成为刑事审级制度改革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为此,作者主要从上诉案件的数量控制、上诉审的审理范围、上诉审的审判方式、死刑案件的上诉审程序四个方面对刑事上诉审程序的改造进行了分析。(3)做好刑事审级制度的相关配套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其改革关联到法院制度的方方面面,因此必须做好相关的制度配套。作者言及的配套措施是:建立司法经费的全国统筹制度为审判独立支招,取消内部请示制度、改革法院审判委员会、完善错案追究制度以还原上诉审程序的正常功能并为法官的个人独立扫除障碍,改革刑事再审制度使当事人(采广义)的救济回归到正常的审级制度之内,建立中国式的判例指导制度为法官的办案提供知识积累并使法律的统一适用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