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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权利型保障制度,其地位十分重要。然而民事诉讼法仅有少数条文对此进行规定,且规定得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这与该制度的重要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而且,现有的管辖权异议纠纷所采用的行政化审查模式、管辖权异议程序设计的相对重复,以及部分当事人滥用异议权等情况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笔者拟就改革和完善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一些设想。全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和价值,首先,介绍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几种概念;其次,介绍管辖权异议制度的价值,包括:程序公正、诉讼效益、程序安定三个方面。第二部分民事管辖异议制度的域外比较分析。分别介绍法国、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在管辖权异议制度中存在的独特的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地方。并对上述国家的管辖权异议制度进行分析和比较。第三部分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分析。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出发,介绍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在实务中的法律适用问题。立法层面:1.程序主体规定不明;2.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狭窄;3.行政化的审查模式,当事人的程序保障权难以实现.;4.缺乏可适用的证据规则;5.审查期限规定不明确;6.管辖权异议制约机制缺失;7.救济程序设计过于复杂,权利救济过剩。司法实践层面:1.案件数量多,上诉率高;2.滥用管辖权异议情况普遍;3.地方保护主义。实务层面:一是对于专属管辖中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二是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三是责任竞合的管辖权问题。第四部分我国管辖权异议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方向,一是将“无独三”和必要共同诉讼人以及原告纳入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二是适当增加管辖权异议的客体范围;三是改进管辖权利异议救济程序;四是改革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模式;五是确立证据规则的适用;六是建立权利滥用的惩戒机制。最后提出了司法实践中一些实务性问题的解决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