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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开中国的历史不乏辉煌的历史,但是近100年的屈辱史也是赫然眼前。清朝末年至新中国的建立的近100年间,被迫签订了大量的不平等条约,这些条约都是侵犯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给近代中国的经济、政治、文化、法律都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其中也有一些条约贻害至今,一直困扰着现今的政府当局。从这些不平等条约开始谈起,通过这些不平等条约的遵守和废止,深入的剖析《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两项基本原则之适用。为今后中国以崭新的姿态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奠定良好的理论基础。同样对于现今国际法理论和实践都鲜有涉及的关于条约必须遵守和情势变更原则之度量标准就显得更为重要,为以后我国条约的适用及国内法的改善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以不平等条约的处理为引子,进而谈到整个条约法两项原则的适用和意义。第一部分首先是以不平等条约为引子,进而详细阐述不平等条约之由来及何谓之不平等。在国际法上,它本身就不是一个纯粹的国际法概念。对于不平等条约人我们要正确认定其效力。传统国际法之于不平等条约是合法能效的,因为当时之国际法并没有禁止武力行为,反而是赋予国家以战争之内政政策。所以对于不平等条约之遵守与履行,我们也不能以现代国际法之理论来要求。我们应该客观的看到不平等条约之侵犯国家主权性,破坏国土完整之侵略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其对于历史的进步意义。条约是什么,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之条约是什么,如何认定一项协定是条约都是我们国际法现如今有盲点的地方。第二部分着重分析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对于不平等条约的遵守问题。我们在分析不平等条约的效力之时不能对其一味的批判和反对,我们应该充分分析其形成之原因及背景点。前辈为遵守不平等条约所付出之努力必须得到肯定,他们的遵守行来也正是我们现如今来反对不平等条约和霸权条约的依据。情势变更原则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是为条约必须遵守服务的,他们之间的原则与例外关系。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层面上,情势变更都紧紧跟随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一直作为其一个例外。我们在看待两者之间的关系时,不能把他们对立起来看待,情势变更原则的例外正是为了使得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部分也是重中之重,主要是在论述现今国际法理论比较少谈到的度量标准问题,对于度量标准一说有人认为是国家利益,也有人认为是公平正义,其实这两种说法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是都是处于狭隘国际法来看待。如何来遵守这两项原则的呢?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要求有相应有国内法程序,把条约确实执行起来和完善的解释体系,缺少其一都无法保证是善意的履行条约。情势变更之标准到底是国家利益还是公平正义,本文认为两者都不是。而是订约之时所能预见到之基础依据。从不平等条约的理论出发,到最后讲述了条约法两项原则之重要性,对我国的条约法方面的缔结还是履行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但是国际交往还是以实力为后盾,不能过分依赖国际法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在努力提高自身综合国力的前堤下,尊重国际法的同时,充分掌握好条约遵守与情势变更的度,保护自己的国家利益,努力推动国际社会建立公平公正的国际秩序和构建和谐新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