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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国家一直独占对犯罪的追诉权。然而,对于某些犯罪行为来讲,其侵犯的法益主要是被害人的个人利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加害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从人权理论的角度考虑,这部分刑事纠纷的解决应充分当事人的尊严与自由,赋予当事人纠纷解决程序选择权。另一方面,犯罪行为造成的恶果不仅包括被害人物质及精神利益的双重损失,犯罪行为对于加害人本身也是一种伤害。因此,法律在追诉犯罪的同时应注意弥补犯罪行为对于被害人和加害人造成的损害。为了满足上述人权保障的需要,刑事和解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目前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一种潮流。但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中,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和解制度的蓬勃发展成为一种必然趋势的前提下,笔者立足于人权保障理念,深入分析刑事和解的人权保障价值,力图在对国内外刑事和解现状分析思考的基础上,就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构建谈谈自己的想法,力求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谏言献策。
全文除绪论(第一章)与结论(第七章)外共分五章。第二章首先从分析概念入手,介绍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背景和发展历史,并将刑事和解与其他相似概念作以区别。第三章围绕“自由、尊严和利益”这三个人权概念要素分析论证了刑事和解制度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具体关联。第四章与第五章分别介绍了国外与国内的刑事和解现状,分析国外刑事和解的特点,指出国内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第六章以被害人和加害人的人权保障为考量,在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适用阶段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探讨,尝试建立可操作的刑事和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