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裁量——基于2019年度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抽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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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将目光从主要关注财产权利,开始转向慢慢关注精神性权利,司法实践中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也与日俱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出台使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力度上升了一个新的台阶。但是,将目光回溯到司法实践中,仍有许多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和反思。同时,将过去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相结合,与新出台的《民法典》相对照,《民法典》在人格权保护,特别是精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上,笔者认为也尚有可斟酌、讨论之处。本文第一章第一节,笔者对2019年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裁判文书进行了抽样分析,首先,考察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总体类型分布,接着考察了各类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率,最后考察了各类型案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持数额,以期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有一个大致了解。第二节,笔者对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与裁量,围绕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中容易量化统计考察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两个方面进行了统计分析,损害方面主要围绕与精神损害的认定密切相关的伤残情况、医疗费损失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无法量化统计的行为人目的、手段、行为方式等进行综合研究分析。通过本章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形成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总体情况,以及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案件的认定与裁量的基本认识。第二章,笔者在司法实践考察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第一个是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过于依赖伤残等级、死亡的情况,该种做法及惯例不利于自然人人格利益的保护。第二个是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量缺乏具体的路径与裁判规则,加上裁判文书说理不足及法官心证公开有限,使得当事人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量缺乏合理的裁判预期。第三个是除存在伤残等级、死亡情形的其他人格权案件,实践中支持率及支持数额偏低。第二节中,笔者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成因分析,笔者认为,造成实践中精神损害的认定标准过于依赖伤残等级、死亡的现象,原因在于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的困境,立法对“严重精神损害”的规定不明确,学界对此也缺乏统一的认识,在严格的司法责任制下,使承办法官偏向于寻求客观化或第三方评估作为裁判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量不一,既与精神损害案件的本身特点相关,也与实践中对此类案件没有形成成熟的实践做法有关。而造成普通人格权支持率及支持数额偏低则既与前述问题相关,也与立法及实践对精神损害赔偿的保守立场所致。第三章,根据司法实践的考察,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的归纳总结分析,笔者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应思考。首先,针对实践中过于依赖伤残等级的单一认定标准,提出应改采综合性的精神损害赔偿认定标准,并思考了其具体运用。其次,针对实践中当事人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缺乏裁判预期的情况,笔者提出了精神损害数额裁量的路径探讨,笔者认为应在对精神损害赔偿案件进行分类基础上,构建类型化的裁判思路及裁判规则,并通过大量司法实践形成成熟的裁判规则,建立起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合理预期。最后,笔者呼吁加大精神损害赔偿财产责任承担方式的运用,加大对受害人人格利益的金钱救济,以适应当下的陌生人化的社会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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