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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使命是为司法官所用于具体案件中定纷止争,宪法作为根本大法更是如此。任何一部实体性法律,都配备有相应的程序法保障其实施,例如民法有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刑法有相应的刑事诉讼法,行政法有相应的行政诉讼法。但是宪法,在我国并没有相应的程序法作为支撑。看似完备的一部宪法,却没有完善的宪法监督制度对其进行相应的保护,而违反宪法的行为屡有发生。因此,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律秩序的统一、连续和政令统一,维护人大制度的权威,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制止公权力“不作为、乱作为”,保证社会转型的顺利完成,笔者认为我国必须在现有宪法监督制度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以目前正在全国大力推挤的司法改革为契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建设。在此背景下笔者拟通过本文研究,为我国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提供一种思路。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笔者首先介绍了宪法监督的相关定义和概念,包括违宪审查在内的宪法监督的相关定义和理论,使读者能够对本文的主旨概念有初步了解,其次回顾宪法监督制度的在世界以及中国的起源,意在说明:一是建立符合国情的宪法监督制度已经成为宪法国家发展的大势所趋;二是说明我国具有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时代需要和历史土壤。第二章,笔者详细分析了美国的司法机关主导违宪审查模式、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专门机关主导违宪审查模式的现状和特点以及形成的历史背景等原因。然后具体阐述了上述各国模式的优点和不足,为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借鉴。第三章,主要分析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以及问题,指出我国现有制度的不足,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负责我国违宪审查的最主要机关,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并不仅仅只是负责违宪审查的专门机关,也不能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我国目前所有规定宪法监督制度的法律规范比较散乱;也没有明确的违宪制裁措施;司法机关也不能使用宪法进行裁判。上述问题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障碍,要完成十八界四中全会预定的目标,就必须对现有的宪法监督制度进行完善。第四章,主要论述我国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意义,也是完善此制度必要的原因。笔者主要结合我国目前存在的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分析,维护宪法权威,重塑人大权威以及保障私权利,确保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稳定。第五章,是本文的重点章节,笔者在前文提出问题的基础上试着找出解决思路。根据前文分析的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的违宪审查模式,总结优秀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可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一个常设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主要负责国家机关的立法审查和行为审查,同时在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即法院设置宪法庭,负责普通公民的宪法诉求。如此,司法机关负责具体的宪法案件审理工作,而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抽象”审查,如果法院在处理宪法案件有疑问,可逐级上报至宪法监督委员会,有其最终定夺。宪法监督委员会是垂直系统,最低层级是设区的市。全国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地方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工作,但是不得干涉。除了设置专门机构,还应该修改相关法律,整合目前杂乱的规定,明确规定违反宪法的相应制裁措施。笔者构想的这种模式将抽象审查和具体审查相结合,充分发挥各自的效能,不仅有利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实现法治中国这个伟大目标更有不可替代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