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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法律制度研究从19世纪末德国建立世界上最早的退休法律制度至今,退休法律制度仅仅走过了百余年的历程。退休法律制度是保障退休者依法退出劳动岗位以后、受领退休金,以维持基本生活并确保退休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在社会法领域,退休法律制度与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具有紧密的关系。一般而言,退休法律制度应当以追求实质正义与公平为最终目标,并在实践上呈现出倾斜性保护的特点。我国现行退休法律制度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已取得较大成就,但仍显不足,尤其其系统性、实效性相当阙如,需要大力完善,以切实改善和保障民生。基于此,本文以退休立法为研究题域,就退休法律制度的系列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全文共分六章,基本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导论。本章首先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是退休法律制度的三个基本构造即退休年龄、退休金给付与退休权,并且明确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理念下,研究退休法律制度的基本构造,以期对我国退休法律制度的学理建构与制度实践有所贡献,并凸显本文的问题意识。其次,根据研究的需要,交代了本文拟采用的“总-分”式研究思路和语义分析、价值评判与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最后,指明本文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即以退休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核心,关注、推进中国社会法学的发展和相关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第二章是关于退休及退休法律制度的一般理论。首先,厘清退休与退休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阐明退休法律制度与劳动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为全文研究的展开奠定坚实的基础。然后,从两个方面对于退休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进行论述:退休法律制度的内容即退休年龄、退休金给付与退休权及其三者之间的重要关系;退休法律关系的构成即退休法律关系之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其中,重点分析了退休法律关系的构成:退休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退休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主要涉及劳动行政部门与退休费用缴纳者、退休金受领者三方主体。退休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退休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退休金的给付。退休法律关系的内容的讨论主要探讨了退休是权利抑或义务、退休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对等性以及退休权所蕴含的丰富内涵:退休权是社会权,其最基本的权利诉求是退休金给付请求权,退休权也具有平等权的属性,以实现平等价值为目标追寻,并与生存权、工作权关系紧密。以上问题的阐释为退休法律制度的构造奠定了一定的理论基础。第三章论述了退休法律制度及其理论基础的变迁。本章将退休法律制度分为萌芽、确立与发展三个重要阶段,集中论述了退休法律制度的变迁过程中,相应的理论基础的变迁历程:从自由主义的衰退与古典自然法地位的式微到国家干预理论的诞生与社会学法学的盛行再到自由放任与国家干预的有机结合与新自然法学的倡行。对于退休法律制度及其理论基础变迁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退休法律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势及构架,以更好地回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第四章论述了制度构造之一的法定退休年龄的确立问题。本章首先考察了世界各国退休年龄法律调整的变化及其一般规律:大体体现为延迟适格受领退休金的年龄;减少性别歧视,使女性与男性的退休年龄趋于一致;努力在立法上消除年龄歧视;严格限制甚至禁止提前退休;但是在强制退休年龄的废除与否方面,各国尚存差异。其次,从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同规定及其由来方面着手,回顾了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制度演进的基本历程,指出了我国目前存在着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提前退休操作不规范等现实问题及其成因。最后,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我国法定退休年龄的若干对策性建议,即男女退休年龄应当统一,必须制度化规制提前退休的乱象,同时法定退休年龄应当适度推延,而弹性退休制度则必须缓行。第五章论述了制度构造之二的退休金给付的法律保障问题。本章首先从域外视角详细考察了退休金给付法律保障的域外相关制度实践,包括退休金给付从恩惠到契约的机理转换、退休金给付的若干典型模式以及退休金给付的方式差异等。然后,结合本文主题,系统考察了我国现实状况,并指出了我国退休金给付法律保障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主要表现为退休金给付制度供给不足、退休金给付新旧制度更替不畅与退休金给付“双轨制”易导致分配不公平等,进而有针对性地论述了退休金给付法律保障的强化途径,即应探索制定专门性的相关法律;确保新旧退休金制度的有效衔接及融贯;在分配公平的视野下,应当考量退休金给付新“双轨制”的命运。第六章论述了制度构造之三的退休权的法律救济问题。本章首先分析了现行世界各国退休权法律救济的立法模式,包括退休权的宪政救济模式与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法律救济模式。然后指出了我国目前存在着退休权法律救济有待立法肯认,退休金给付请求权存有司法救济障碍等现实问题及成因。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当确立新的退休权法律救济的制度设计:肯认退休权的可诉性;充实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实体内容,确立退休金给付请求权的要件;在行政保障上充分重视调解员的作用,在司法救济上强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此来完善退休权的保障与救济机制。经过上面的系统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认为,退休法律制度必须大力完善,这既是社会法研究发展的需要,也是当前我国改善和保障民生、促进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