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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是我国重要的战略资源,关系到国家乃至整个民族的生存和长久存在。然而现今不合理地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已经招致了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打乱了生态系统的平衡,引发了我国民众的生存危机。如何减少和遏制矿产资源开采对环境的破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作者论证了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法学路径,并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构想,以期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环境和资源问题。全文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通过考察现有生态补偿理论的得与失分析了生态补偿的应有内涵,进而得出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正确涵义;同时本部分不仅阐述了经济法市场失灵等理论,以及环境法环境权益理论为基点的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法学理论基础,还介绍了以外部性等理论为代表的经济学理论和生态平衡理论。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内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现状,同时考察了有关国家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相关制度及其可供借鉴之处。第三部分,分析了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着重指出现有立法不仅混淆了生态补偿的相关概念,还存在以偏概全,难以适应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工作的基本要求等缺憾。除此之外,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相关配套措施还存在不足,不仅忽视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设还存在资金短缺,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等诸多问题。第四部分主要提出了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构想,包括明确生态补偿的基本方式、途径、生态补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说明了国家是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主体,受益者是生态补偿的付费主体,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对象是受损方,并着重论证了完善生态补偿费相关制度的具体措施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此外,本部分还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开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区域生态补偿机制等建议,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良性运行提供更加完备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