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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仲裁可分为临时仲裁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是仲裁制度的初始形态,在其发展基础上产生了机构仲裁。现如今,机构仲裁蓬勃发展,临时仲裁也依然凭借其灵活、高效等优势备受当事人青睐,得到大多数国家国内法与国际条约的认可。我国《仲裁法》将“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列为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间接否认了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合法地位。临时仲裁制度的缺失,不仅不利于我国仲裁制度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也阻碍了市场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本文在系统论述临时仲裁基本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中国自贸试验区临时仲裁制度构建的现实基础及面临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具体国情,同时参考境外临时仲裁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力图对我国临时仲裁制度的构建提出有益建议和设想。除去引言和结论,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临时仲裁的基本理论问题。首先对临时仲裁进行概念界定,总结其特点和优势,然后回顾临时仲裁的历史起源及其发展趋势,最后从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的角度,简要介绍了临时仲裁的法律渊源。第二部分,主要分析英国、美国及中国香港地区临时仲裁发展的经验及借鉴。首先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分别阐述了英国、美国及中国香港地区临时仲裁制度的基本规定。由此总结出境外临时仲裁制度与机构仲裁紧密结合、临时仲裁协议要求规范化,以及具有完善的仲裁员选任及监督机制等特点。第三部分,着重阐述中国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现实需要、法律基础及实践现状。首先出于中国仲裁市场的现实需求、国际公约承认临时仲裁、促进海事仲裁发展等原因,中国存在构建临时仲裁制度的现实需要,然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临时仲裁在自贸区先行先试提供了一定合法性基础,最后从临时仲裁代表性规则、中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临时仲裁的实践以及中国境内新近临时仲裁案例的角度,说明临时仲裁在中国的实践现状。第四部分,着重提出在自贸试验区建立临时仲裁制度的主要问题及解决途径。自贸试验区建立临时仲裁制度还面临着“三特定”问题需进一步明确、临时仲裁员的选任资格不明、临时仲裁的监督和保障不足等问题。针对“三特定”问题的解决途径是,通过分析临时仲裁协议的基本要件逐一明确;同时提出应放宽仲裁员的选任资格,确立仲裁庭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以及加强与仲裁服务机构的合作等方式,为临时仲裁的启动、仲裁程序、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各个方面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