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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之战”的发生轰动一时,其前因后果、来龙去脉引发笔者对公司法定控制权和实际控制权问题的思考,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虽受香港公司法律的约束,但其主要市场经营在中国,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亦是中国公司的一面镜子,透过这面镜子所映射出的公司实际控权问题亦能促使我国公司立法对该问题作出关注和反思。公司法定控制权本应与实际控制权相契合,但公司法定控制权是对公司静态权力进行配置,而公司却在现实运行中出现在法律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实际上未必能够控制公司,而在法律上原本不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却在事实上拥有并行使着公司控制权的现象,而正是这种僭越法定控制权者的滥权行为对公司治理造成危害。公司实际控制权是一种事实权力,其具有独立性且不可消除,这在客观上就决定了公司法定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共同决定和影响着公司的实际运行。公司立法不能回避公司实际控权的存在,应对其倾注足够的关心和重视,并寻求规制之道。本文希望通过对公司法定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的研究,并提出对公司实际控制权规制的制度构想,能够为公司立法缩小与公司实际运行状态之间的差距提供一些可供参考的理论支持。首先,笔者从公司法对公司权利与权力配置的结构中推演出公司法定控制权的三种形态,即其一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的集体性控制权,此为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形态;其二董事或董事会代表公司执行股东会决策、管理公司业务行使经营管理权而形成的控制权形态;其三公司资不抵债,面临破产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时形成的破产法上的公司控制权形态。前两种法定控制权形态是本文中笔者关注的重点内容。笔者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本质及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将公司实际控制权界定为在公司动态运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形成的在公司法定控制权之外但又对公司产生实际控制效果的一种事实权力,继而推演出公司法定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之间的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权常常藏匿在公司背后操纵公司法定控制权,公司法定控制权则会发生异化;有时又在拥有公司法定控制权者不行使权力时,形成对公司控制权缺位的补充。公司法定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之间存在相生相伴的关系,所以客观上决定了公司法定控制权与公司实际控制权并存,且一同决定和影响着公司的实际运行。其次,笔者运用类型化的分析方法,将公司实际控制权类型化为大股东操控模式、经营者操控模式和实际控制人操控模式。在分别归纳总结三模式中实际控制权的行权主体、行权原因、行权方式的同时,与公司法定控制权进行链接,明晰其与公司法定控制权之间的背离及造成的影响。再次,在相关概念界定和关系梳理完成,并对公司实际控制权进行类型化分析后,笔者针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三大模式,提出一些补充性的对公司实际控制权进行规制的公司立法制度构想及规制理念。最后笔者得出本文的核心结论:公司法定控制权与实际控制权共同决定和影响着公司的实际运行,公司立法只有在对公司实际控制权倾注足够的关心后,才可能最大限度的缩小法律与现实之间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