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死者近亲属缺位之民事起诉主体——以交通事故中无名流浪汉死亡赔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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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的主要内容是自然人遭受犯罪行为或侵权行为致死后,死者的近亲属不存在或者死者身份不明,其近亲属无法确定的时候,侵权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否需要承担?如果需要承担,则提起相关民事诉讼的权利归属于谁。这一问题日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本文查阅大量书籍和文献,结合自己的实践体会,对这一起诉权利的归属问题进行探讨,目的在于给予司法实践及以后完善立法提供思路和建议。全文内容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部分:   第一章提出本文拟解决的问题。通过列举两个无名氏流浪汉被行驶车辆撞死的案例,提出近亲属缺位案件中起诉权利的归属问题。分析有关法律对这一问题的疏忽,即没有对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何主体享有起诉权利作出规定。提出目前理论界对起诉主体资格的争议和司法实践的不同处理。   第二章指出本文案例中存在的本质问题是法律漏洞,法律没有考虑到死者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无法查明的情况,忽略了赔偿请求主体或起诉主体的规定。并从“法律是否存在漏洞”、“法律漏洞如何确定”两方面充分地论证文中案例的本质是法律漏洞这一结论。本文从法社会学的角度肯定法律是存在漏洞的。确定这一前提后,再运用三种方法:同类事物同等处遇、排除法、自身识别法分别证明本文案例中的法律漏洞。   第三章主要论述其他主体代替起诉的基础,其中有价值基础,包括公平正义、社会秩序、诉讼效率;理论基础,包括诉讼实施权、诉的利益、既判例力主观范围的扩大、法官自由裁量等;目的是为了论证其他主体代替起诉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第四章主要论证代替起诉的主体为民政部门。运用目的性扩张的填补方法,将支持起诉制度的内容扩张到支持起诉的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将民政部门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职权扩张到民政部门可作为原告起诉侵权行为人。将民事监护制度适用范围扩张到死后的无名氏流浪汉。再用利益衡量方法对比民政部门起诉与否的利与弊,得出民政部门起诉利大于弊,应赋予民政部门起诉资格的结论。最后统计司法实践中民政部门作为原告起诉概况,证明民政部门作为起诉主体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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