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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要求举证、质证、认证、裁判结果的形成都基于庭审,认证是证据资料转化为定案证据的桥梁,在证据制度的构建中处于核心环节。认证带有法官强烈的主观色彩,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思维活动,自由心证原则支配着法官的认证活动,正是这一原则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出于对法官理性的信赖,但是这种自由也是有限度的。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对这种自由既要保障,以发挥法官在庭审中的优势作用;也需要制约,将心证范围牢牢限定在庭审之内,即,对自由心证进行适当规范化。 从案例分析开始,揭示了在民事诉讼这个开放性纠纷机制下,法官的自由心证对证据评价的重要意义。基于民事诉讼的特殊性,这种私权性纠纷涉及面广、地域性强,法官在评价某一证据时不能仅依据证据规则进行证明力有无、强弱的判断,而需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进行推理判断,这就是自由心证的意义所在,对其进行规范化是极有必要的。 庭审实质化对法官认证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庭审实质化要求严格控制证据材料进入庭审的量和质,以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以证据能力规则为中心的证据规则的构建是审判中心的前提,也就是说在庭审中或者最迟在法官开始认证时,证据资料必须是有证据能力的,法官的自由心证是对具备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自由评价,所以,法官的认证原则必须基建于证据裁判原则之上,不能随意扩大认证的内容;其次,法官认证的对象必须来源于庭审,对象范围受到当事人诉讼活动和法官对庭审参与度的影响。法官认证的对象受到当事人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诉讼活动的制约,尊重当事人的辩论原则,适时考虑辩论全趣旨,督促当事人积极参与庭审,而法官则要遵循直接言词、集中审理等庭审原则,法官不得以自己庭审中未接触到的证据材料作为认证的基础,督促法官充分参与庭审活动;最后,庭审实质化强调审判在案件事实裁判中的重要作用,故而要保障司法独立、法院独立,法官审判权的独立是一切独立的基点,从法官身份、职务规定上保证法官的独立性,有利于法官在认证过程中不受案外力量的干扰,对庭审实质化的实现大有裨益。 然而,中国立法并未明文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对自由心证自然缺少规范化,导致法官适用的两个极端:由于证据规则体系不完善,存在法官滥用心证的情形;但又出于对职业风险的规避,法官“按步遵循”甚至积极呼吁证明力规则的出台,法官的这种矛盾处境,无论哪一种都是对自由心证的误解,都是对庭审实质化的违背。困境的缘由一是缺少外部制约,例如中国证据能力规则体系的不完善、证明力规则众多、对经验法则缺少规范化等导致法官心证在保障与制约之间严重失衡;二是内在约束力不足,自由心证地合理运用需要高素质的司法人员,而中国法官法律素养和道德素养未达到预期目标,对于他们的职业保障不完备,导致驾驭庭审能力欠佳,易受到案外不正当力量的干扰。 所以,为了法官认证质量的提高、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有必要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进行规范化。从问题出发,承认自由心证在法官认证中的重要意义,从外部规则制定与完善和内在法官素养、职业保障出发对自由心证进行规范化。外部规则制定与完善主要包括构建以证据能力为核心的证据规则,参考大陆法系,证据能力的判断以法官自由裁量为主,以程序规范进行证据排除;明确证明力规则判断的原则性指引而非具体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判断,完善经验法则的运用机制,让法官的自由心证有规可循。当然,法官群体的职业素养是自由心证得以合理运用的重要决定因素,在员额制背景下完善司法责任制、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是自由心证走向规范化的内在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