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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起源于萨维尼,意思是指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目前我国的理论界是否赞成物权行为理论,立法上是否应当采纳物权行为及其独立性、无因性,争议颇多。本文通过对物权行为是否存在,以及其独立性与无因性理论的分析,探讨我国立法是否有必要加以继受。本文分五章对物权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正文共计25000余字。笔者在第一章首先介绍了物权行为理论的起源及引起的争议.然后通过对古代罗马法上最古老的“曼企帕地荷“(mancipatio)和”拟诉弃权“的交易方式的分析,论证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而非人为“捏造”。最后,通过正反两方面观点的分析,阐述了承认物权行为有着现实的意义。由于物权行为即有法律行为的特性又兼具事实行为的部分特征,因此对于物权行为的法律属性争议颇大。笔者在第二章中通过比较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区别、化分规则.探讨了物权行为的法律属性。在确定了承认物权行为的必要性后,第二章笔者在结合法律行为的基础上表述了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一直是物权行为理论的重心,也是本文的重点。笔者首先介绍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以及无因性的含义,并通过分析物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关系,阐述了物权行为无因性是独立性的逻辑演绎结果,但承认物权行为存在并不等于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更不能推导出物权行为无因,物权行为有因、无因的选择应当由法律根据需要规定。笔者进而分析了物权行为有因、无因的优劣,从而得出物权行为应当有因的结论。在第五章中,笔者对我国立法是否引入物权行为概念及理论作了分析。通过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比较分析了债权意思主义、公示对抗主义、公示要件主义立法模式的优劣。通过分析论证了我国总体上是承认物权行为的.但在实际处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关系上又不做区分,以致造成体系上的混乱和理论界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