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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合法入罪与合理出罪,是犯罪论体系构建中不可偏废的两大核心课题。然而,相较于入罪,出罪在我国刑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等方面均处于绝对劣势地位,出罪思维缺乏、出罪事由匮乏、出罪渠道不畅,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罪判决“被刑事实体法消解掉”,由此引发了诸多情理法冲突案件。为缓解出入罪不平衡导致的实践困境,减少不当入罪对司法权威的损耗,有必要进一步探寻合理出罪的路径。而实际上,随着行政犯时代到来,我国刑法规范结构发展走向已发生重要转变,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作为犯罪认定重要因素已深入至刑法肌体,承担着左右刑事司法出入罪判断的重要功能。然而,当前刑事司法对于行政行为的片面适用和过度依附,是将行政行为作为单纯的入罪要素,忽视了其应承担的出罪功能,这无疑阻塞了一条重要出罪渠道。因此,为了打通这一出罪渠道,推动我国出罪理论发展并回应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践难题,本文从行政行为出罪功能发挥受阻的实践困境出发,在对其予以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通过法秩序统一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功能主义所构筑的“双边关系—法律体系—社会体系”多层次理论基础体系支撑,打通发挥行政行为出罪功能的实践路径。除绪论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约17万字。第一章“行政行为出罪功能的理论概述”,通过对“行政行为”“出罪功能”和“行政行为的出罪功能”等基础要素的界定和阐释,划定了本文研究的基本场域,搭建起了共同对话的平台。首先,在梳理分析行政法视角下行政行为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研究的“行政行为”是与刑法关联密切的“限制性具体行政行为”,具体类型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和行政命令;其次,界定了本文的“出罪”概念,即刑事司法机关对于疑似犯罪行为作出非犯罪化处理的过程和结果,并以此为基准明确,若实现“出罪”是由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正确理解适用所致,则应当认为刑事司法发挥了行政行为的出罪功能;最后,明晰了行政行为存在出罪功能的规范依据、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为后续研究奠定了正当性根基。第二章“行政行为出罪功能发挥的实践困境”,对行政行为出罪功能发挥受阻的现实困境进行了类型化呈现。第一,行政许可方面,刑事司法通过不当增加需要被许可事项而导致行政许可结果被限缩认定,由此虚化了行政许可出罪功能,具体表现为刑事认定与行政许可宽缓化改革举措相脱节、忽视行政许可的刑法类型限定要求、漠视行政许可的规范效力位阶要求以及瑕疵行政许可的出罪标准混乱无序等。第二,行政处罚方面,“已受行政处罚”出罪条款在功能定位、法理依据、司法适用以及推广价值等方面争议频发,一定程度消减了其出罪功能;而“受过行政处罚”降格入罪规范递增,但其在入罪目的、依据和适用上均难以令人信服。第三,行政确认方面,行政确认的刑事司法效力和属性不明,且刑事司法过度依附行政确认结论,引发诸多情理法冲突案件。第四,行政命令方面,行政命令司法出罪功能的理论依据不明,加之刑事司法对违法行政命令认定过于形式和包容,影响了其出罪功能的实质发挥。第三章“行政行为出罪功能发挥的理论基础”,构筑了“双边关系—法律体系—社会体系”多层次理论根基体系,为破解当前实践困境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撑。第一,法秩序统一性原则,强调刑法与行政法的双边关系,体现了“阶层式”出罪理念,即不具备行政前置违法性的行为应当出罪,但行政前置违法行为是否入罪仍需进行独立刑事司法判断。第二,比例原则,作为宪法原则明确了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内的定位问题,并以其“妥当性”“必要性”“均衡性”三个子原则为困境化解提供多方面支撑。第三,功能主义,是社会学理论中的重要概念,将之引入意在将刑事司法放置于更为广阔的“社会理论之法”视域,通过强调刑法的社会回应性、与刑事政策贯通性和目的导向性,实现刑事司法理念论升级转型、构造论体系融贯和解释论实质判断。第四章“行政行为出罪功能发挥的路径选择”,针对行政行为出罪功能受阻的现实困境,在理论根基的支撑下,类型化地建构了司法实践发挥行政行为出罪功能的具体路径。第一,行政许可方面,刑事司法应多措施并举保障行政许可出罪功能的发挥,具体而言,应当及时对接行政许可宽缓化改革措施,遵守“未经许可”的司法类型限定,恪守行政许可的规范效力位阶要求,以及明确瑕疵行政许可的实质判断标准。第二,行政处罚方面,针对价值取向相异的两类行政处罚,应采取正反双向措施推动其出罪功能的发挥:一方面,应当规范和推广适用“已受行政处罚”附条件出罪条款,将其作为解决刑行冲突的“第三领域”引入刑事司法;另一方面,应从行政法、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等方面对“受过行政处罚”降格入罪进行多层次限制。第三,行政确认方面,应当建构对行政确认从“材料”到“证据”再到“定案的根据”的双层次司法审查制度,将不符合刑事实质审查要求的行政确认及时排除出犯罪认定程序。第四,行政命令方面,应当确立对行政命令的实质性司法审查方案,明确行政命令的类型化出罪依据,并加强对行政命令合法性的实质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