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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与发展,我国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实践悄然兴起。时至今日,地方政府向社会组织外包残疾人福利服务的案例不断增多,形式也趋于多样化。残疾人福利服务外包是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合作的有益尝试,作为一项制度设计,其在理念和操作上具有明显的合理性,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满足公众特定需要的必然选择。在弥补现有残疾人服务体系不足,满足残障人士基本生活需求,促进残疾人社会组织发展方面已取得了一定成效。学界现有的研究多倾向于宏观理论及政策层面的思考,缺乏微观的理论检验及实证研究,没有数据证明残疾人福利服务外包所产生的实际效益。而相较一般公共服务,残疾人福利服务表现出同其生理、心理功能缺失相关的特殊性:服务需求内容广、异质性强;残障人士维权意识和能力薄弱;社会普遍存在对残疾人的歧视与排斥等。因而,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如何从残疾人需求出发,如何完善现有的残疾人福利服务外包制度,提高福利服务质量和效率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较为微观的视角入手,以服务供需“错位”这一具体现象为切入点,以南京市鼓楼区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项目为例,来探讨残疾人福利服务外包制度。通过对来自南京市鼓楼区Y助残站和X老年人服务中心的16名服务对象进行分类研究,本文认为目前供需“错位”主要存在四种情形,即有需要,无服务;有需要,现有服务不足;有服务,具体服务内容重叠;有服务,但服务对象不愿接受。针对以上供需“错位”现象,本文采用“三元主体”(外包的委托方、承接方、消费方)分析框架进行了探究。结果表明:目前政府向社会组织外包残疾人福利服务并未真正走上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作为外包委托方的政府部门相关职能缺位,制度建设不健全;作为外包承接方的社会组织行业起步较晚,服务能力不足;作为服务消费方的残疾人士维权意识淡薄,维权能力薄弱。以上三方面的局限性加上残疾人福利服务自身固有的特性,使得该项外包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完全体现,需要制度设计等一系列条件的满足为前提。该研究的政策启示是:对于残疾人这个特殊群体,在实行福利服务外包时必须要充分重视残疾人需求的殊异性,才能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