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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公民不服从历史、现状和理论的研究,建立以公民不服从理论对国内实践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西方自然法和“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争论,一直隐含着公民不服从的思想:但是直到契约论成为现实和宪政体制的建立,现代意义的公民不服从才有了理论化乃至制度化的基础。本文以美国为样本对现代型公民不服从进行了全景式考察,并对相关理论学说进行了梳理。本文认为,现代型公民不服从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罗尔斯理论为代表的权利型公民不服从,另一类是哈贝马斯理论为代表的参与型公民不服从。第一部分最后对公民不服从与中国的传统和现代进行了简单分析,作为第二部分运用公民不服从理论分析国内事例的衔接。本文第二部分通过新世纪十年中个人型、群体型和网络型公民不服从相关案例的分析,考察了公民不服从在国内的具体情况。本部分目的在与典型意义上的公民不服从比较中得出适合中国的公民不服从的发展缺陷和可能适合中国的公民不服从的形式及发展方向。个人型公民不服从事例中,从孙志刚、孙中界、唐福珍和张海超考察了中国参与型公民不服从的启动和法律法规的修改;从郝劲松、杨支柱和重庆钉子户夫妇考察了中国权利型公民不服从的公民特点;从秦中飞和刘进成考察了公共领域的表达空间。群体型公民不服从事例中,从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和厦门散步事件考察了中国公民不服从的交流机制和小共同体特征;从瓮安事件、孟连事件和石首事件考察了中国公民不服从中的暴力和政治。网络型公民不服从中,从周久耕事件和躲猫猫事件考察了新媒体的作用,从邓玉娇案和许霆案考察了司法的权威。本文第三部分对国内公民不服从的情况进行了总体概况,并提出了发展公民不服从所需要的基础性条件。本文认为,当前国内公民不服从,总览事例是典型意义大于普遍意义;总体思路是需要建立全面彻底的法治和宪政。本文最后在“积极公民”和自由权利及其限制等方面对发展公民不服从所需要的基础性条件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