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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是一项古老的博弈游戏,而且到了现代依然有着庞大的市场和受众,但是由于我国建国以来的历史特殊性,改革开放后彩票行业和彩票制度才逐渐恢复,这导致了我国彩票制度在实际运用中产生了种种问题,如无法定义彩票的物权价值、无法确定彩票法律性质以及法律实务中难以按照相关具体法律法规来进行保护。这些各式各样问题其实是因为彩票法律性质的不明晰,法律性质的模糊和争议必然导致引用法律的混乱以及思考上的偏差,这深刻表明了当前关于彩票的法律理论欠缺和立法不足,也揭示了对于彩票法律性质研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样,当前理论界对于彩票性质的研究也尚显不足,对于彩票的性质有合同性质说、票据性质说、凭证性质说等多方观点,而且有的学者也混淆了彩票性质和彩票合同,这也是需要纠正和批判的。这些理论争议上的焦点集中在彩票与合同的关系、发行与销售的关系以及彩票的性质与效力上,针对这些争议,本文通过比较法的方法、历史分析的方法、辨析彩票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概念上的梳理,最终否定了彩票合同性质说以及彩票票据性质说,认可了彩票凭证说,确立了彩票应当为一种凭证的法律性质。之后,本文通过比较明晰了彩票关系和彩票性质、彩票合同和彩票性质的区别,将这几个以往在法学研究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加以梳理,明确了彩票关系是一种包括发行、销售、兑换在内的以自然人、法人为主要主体,以彩票为载体的射幸利益为客体,以彩票承兑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以及明确了彩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双务有偿射幸合同,同时明确区分了彩票合同与彩票性质的差异,指出了二者应为独立的法律概念。这些理论分析有效的将这些概念区分了出来,大大方便了以后的彩票理论研究。最后,通过这些理论辨析,本文以此为基准从立法确立票性质、规范彩票发行、理顺彩票关系以及解决兑付争议的角度为我国彩票制度的健全完善提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