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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背景下,在行政事务的管理中,行政主体对新兴的行政允诺行为倍加青睐。行政允诺具备互动性、开放性、服务性等优点,不仅可以树立政府诚实信用的正面形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还可以充分调动了社会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积极性,使得政府与社会公众之间可以进行良性的互动,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与法治型政府。然而由于立法的空白和基础理论研究的不成熟,行政允诺在实践中存在违法允诺、“诺而不践”、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力度薄弱等问题。其中行政允诺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问题最为突出,基于行政允诺的特性,相对人的参与程度较高,就导致相对人的权利容易受到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侵害。目前在实践中,行政允诺相对人仅可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进行权利救济,权利救济的途径比较单一且救济力度非常的薄弱。另外从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与补偿等角度而言,行政允诺的非诉权利救济制度基本上处于缺失的状态。故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权利救济制度,扩大相对人的权利救济途径,保障行政允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对行政允诺行为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梳理和探究。行政允诺行为和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区分。行政主体发布含有允诺意思表示的规范性文件并非具体的行政允诺行为,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规定。行政允诺行为有其独立的运行逻辑,行政允诺在整体结构上应当包含单方面的允诺意思表示和履行允诺义务的行为。行政允诺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行为,且是独立于行政给付、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的。其次,结合司法实践中行政允诺的案例,探明在具体的诉讼中,存在着司法审查的片面化、“实体性裁判”与“程序性裁判”并存等现状。这些行政允诺权利救济的现状,从行政相对人权利救济的角度而言,可以归结为救济途径单一和救济力度薄弱两个方面的问题。如何扩大行政允诺权利救济的途径和增强权利救济的力度,是构建其权利救济制度的核心所在。最后,构建一套行政允诺相对人权利诉讼救济与非诉救济相结合的制度,应当将行政允诺明确规定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受案范围之内,明确行政允诺权利救济的法律地位,并对行政允诺运行的各个环节做全面的审查。同时多元化的复议决定与行政判决亦是必不可少的。诉与非诉相结合的权利救济制度可以扩大行政允诺相对人权利救济的途径,增强其权利救济的力度,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倒逼行政主体规范自身的允诺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允诺的价值,造福于政府,造福于社会,造福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