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真实人物形象权是人们对显著的人格特征进行二次开发,运用于商业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它最早源于美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但随着市场经济和司法实践的发展,最终脱离隐私权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新型民事权利。目前,在我国,有关真实人物形象权的纠纷呈现日益增加的趋势,但是对于真实人物形象权的研究和立法都相对滞后。本文在分析有关真实人物形象权的著名案例,并在借鉴国内外学者最新理论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对我国建立真实人物形象权保护制度的立法建议,希望对我国确立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法律地位有所帮助。本文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真实人物形象权的基本理论,包括真实人物形象权的起源、立法与研究现状。真实人物形象权制度之所以诞生于美国,与美国发达的商业经济和浓厚的商业文化有着密切关系。美国最初采用隐私权的方式来保护真实人物形象权,但就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性质来说,它是一项财产权,与人格权有本质的区别,隐私权不可能完全适用于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保护。最终,美国的弗兰克法官于1953年提出了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概念并得到广泛认可。自真实人物形象权诞生以来,美国有多达28个州通过不同的法律形式对真实人物形象权予以确认和保护。此外,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也以法律实践的形式利用真实人物形象权来解决此类纠纷。目前,我国暂没有关于真实人物形象权的立法,但国内已有不少学者对真实人物形象权的相关问题己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第二部分,主要从理论基础方面论证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正当性问题。之所以必须赋予形象利益以一种私有财产权,是因为形象利益也是形象拥有人劳动的结果。同时,通过设立真实人物形象权,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利用权利人的形象获取不当利益,激励权利主体更加努力地从事形象利益的创造和增值活动,丰富社会文化,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第三部分,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目前的人格权、财产权体系都无法完全适用于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保护。人格权在于保护人格利益,而真实人物形象权体现的则是财产利益,二者只在权利的载体上存在某些重合之处却并不能因此将二者划等号。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说,真实人物形象不是著作权的保护形象,而通过注册商标取得,会大大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因此,建立独立的真实人物形象权制度十分必要。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真实人物形象权的法律关系。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主体不应仅仅局限于知名人物,而是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其权利主体;客体则应是蕴含于形象中的商业价值;真实人物形象权的内容主要涉及形象的使用权问题。最后一部分主要涉及真实人物形象权的保护和权利限制。真实人物形象权作为一项权利既要受到保护也应受到限制,对它的限制主要来自言论自由、公序良俗和竞争自由三个方面。具有相似形象的权利人应以合理的方式行使自己的真实人物形象权,不能通过混淆形象等手段误导公众,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