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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风险以及其不确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经营和管理风险的保险行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然而,一直以来,由于保险业务的多样性以及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不统一,各国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千差万别,企业间的财务数据缺少可比较性。为了统一各国保险业务的会计处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经多年研究,终于在2017年5月18日正式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IFRS 17),并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目前,我国现行的保险合同会计准则面临着多重变革的压力。从外因看,我国会计准则一直致力于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因此我国势必将展开对IFRS17的研究,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进一步的修订;从内因看,我国现行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于2006年发布,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与保险产品的不断丰富,现行准则已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应当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重新审视。本文梳理了国际和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演进历程,对比了IFRS17与我国现行准则的差异,从会计确认、会计计量与会计信息披露三个角度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现状探究了我国现行准则存在的不足,提出针对性的改革建议,希望能对我国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发展和改进做出贡献。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我国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保险合同计量单元的划分不明确、边际因素的计量不规范、保险合同会计信息披露不完善等。造成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合同自身存在复杂性与我国会计准则的不完善。第二,在保险合同会计确认方面,首先应完善保险合同计量单元划分的规定,企业应优先选择以拥有同质保险风险的合同组为计量单元;其次,应明确拥有同质保险风险的合同组的分组标准,即同一合同组内合同的预计未来现金流在数量和时间方面对主要假设的变化应做出同样的回应,且这些应拥有类似的预期盈利能力。第三,在保险合同的会计计量方面,首先应明确保险合同准备金的计量模式——现行履约价值模式。其次,应明确保险合同的合同边界,在边界内的现金流量才属于保险负债的计量范围。最后,应明确边际因素的定义和内涵,规范其计量方法。具体而言,风险边际反映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因承担风险而要求的补偿,其计量应采用基于原则的方法;而剩余边际则反映保险合同的未实现利润,其后续计量应在吸收与未来服务有关的履约现金流量的变动后,以有效保单数或保额为摊销载体,在保险期间计入损益。第四,在保险合同的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应要求披露保险合同的计量单元的选择及分组标准、边际因素的计量方法及其在整个保险期间的变化情况、保险业务的盈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