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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已经降临,古老的中国随着新中国的成立摆脱过去积贫积弱的近代史大踏步进入现代化,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云计算也是大数据时代下的最新存储技术,其改变了以往的储存方式。人们创造科技,科技也反作用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通过影响着人们的工作生活娱乐又进一步彻底改变了人们的思维。大数据时代下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多种多样的,有硬件方面的挑战例如数据快速增长需要大量的存储空间,需要研制出新一代高密度的存储设备;本文讨论的数据安全与个人隐私泄露所面对的挑战,在巨大的数据交换中,大数据环境下对用户使用各种软件平台的数据进行深度的分析挖掘,用户本身的行为和喜好不设防,企业的商业秘密和用户的个人隐私面临侵犯风险;还有网络带宽和数据处理能力面对的挑战,这些可以通过增加数据计算能力等技术手段解决。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以跨越时代的方式跳级发展,古老的中华民族已经再次跃立在时代的潮头,而当下正是大数据时代,能够应对当下的机遇与挑战,就能驾驭这个瞬息万变的潮流,若无法及时与时俱进作出相应改变,也面临巨大的风险。法律本身以及法律行业本身也在被大数据时代改变,各种数据资源网站、裁判文书网站、分析平台、寻求司法服务的方式也从过去的传统对话形式增加了网络交流,大数据时代下的信息转换速度让热点的新鲜度以小时计算。数据信息数量十分巨大,这些数据背后若通过合法合理的运用可以获取巨大的经济价值,问题恰恰是如何去获取及运用数据,故对于其价值的调整和保护,期待其能在法律框架下运行。很大程度上,网络已经摆脱了其工具的属性,转而开始约束甚至塑造人类社会的关系网络和组织形态。1大数据时代是伴随各项科技成果的成熟而带来的社会发展的一个新的形态,它的基础是云计算和大数据库,实现了对巨大的数据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分析,并针对数据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分析、推理和预测,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大数据聚集特性使得基于大数据的运行过程具备价值属性。因此,基于大数据的信息生成过程很容易被侵害,在中国网络犯罪已经迅速产生并蔓延,必将影响到正在蓬勃发展中的我国经济,尤其是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已经在世界排名前列,互联网经济所覆盖的公民使用率和普及程度也独占鳌头,故网络犯罪的滋生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在大数据时代,在刑法实施过程中既要保护大数据又要保护数据本身,数据安全本质上是信息安全。关于数据犯罪在当前的刑法体系中存在立法空白,虽然已有数个计算机信息类的刑法分支,但其内容不符合当前快速发展的社会需求,刑法理论面临一个尴尬的境地:“相比于新的网络犯罪现象层出不穷,刑法理论的回应却软弱无力。”2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只关注网络作为一个虚拟空间,其在空间特征上与现实世界的区别,而对大数据自身价值的认识和保护并没有足够重视,所以在实务中对这类案件处理困难。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有两种不同的刑法规制方法。一是延续现有的物权权利保护模式,并纳入数据和信息拟制为财产,从而构成刑法对财产犯罪的规制体系。二是从数据挖掘和利用的角度出发,确立了数据的采集条件和数据的正确使用的条件。目前关于网络犯罪的限制,现行刑法以非动态的模式规制计算机犯罪。然而在当下这个时代中,大数据是以数据为中心的动态处理模式,然而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对于数据犯罪的规制还是采用的传统的思路,尽管数据安全作为刑法保护的客体已经和过去的概念完全不同了。总而言之,关于数据犯罪规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特点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已经在关于规制计算机犯罪已经趋向于网络犯罪行为,这也是现实发展的需要。二是司法解释的主要关注点在于网络空间的刑法安全,并非数据。三刑事角度对于数据犯罪的规制依然具有局限性,对于现实中的新情况和数据范围的扩张,也只能通过扩大数据的外延来处理。大数据时代刑法中保护数据安全之所以必要,是因为大数据背后的信息对个人、企业和国家极其宝贵,而大数据时代的数据不仅是数据,更重要的是数据背后包含的信息。由于人们的利益趋向性和法律的滞后性,在大数据时代,由数据操作和数据操作产生的信息将成为数据犯罪的重要侵害对象,由此产生的信息安全也是犯罪分子主要的侵害对象,数据信息需要保护。司法实务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一些侵害数据的案件。大数据时代的数据犯罪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计算机时代的数据犯罪。在大数据时代,数据犯罪的内容不仅是攻击数据存储,而且将数据作为攻击对象,海量数据中包含的巨大信息在采集和利用过程中容易被滥用。对现行刑法对数据犯罪的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分总结后得出结论,现行刑法关于数据犯罪的规定已经滞后并无法应对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犯罪的更新,无法规制大数据时代下的数据犯罪。本文首先分析了大数据时代保护数据安全的必要性,论述了现行刑法对数据犯罪的保护体系,以及现行刑法保护数据安全的难点。从大数据概念、产生背景以及将要面临怎样的威胁论述大数据的时代下数据安全的定义,并分析当前刑事立法体系下数据犯罪的刑法立法和司法现状,梳理并讨论了由网络技术的发展以来,刑事立法方面相应作出几次修改调整,以及对未来刑法在规制数据安全领域立法趋势的前瞻。根据英国作家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Viktor Mayer-Sch?nberger)所著的《大数据时代》就预言,大数据带来的信息洪流正在对我们的生活、就业以及思维方式进行一场革命,它标志着一个时代的转型,其中主要包括思维变革、商业变革和管理变革。作者明确指出,当前时代与过去时代最大的不同点是,不再苦苦追求因果关系,而是更关注相互联系。简而言之是只需要了解“是什么”,而不要求去了解“为什么”。这就彻底颠覆了古往今来的我们的思维惯例,从而迎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最后,在这个数据决定一切的时代里,我们存在意义又是什么,就是发挥我们的创造力,这是数据无法显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