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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从已发生的内幕交易案例来看,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高管等传统内幕人员是已查处内幕交易的主体,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尤其是一些信息技术的进步,内幕交易主体出现扩化趋势,具体向上市公司股东相关人员与上市公司高管近亲属、媒体从业人员、基金公司从业人员及其近亲属、证券监管人员及其近亲属等非内幕人员扩散。还有在公司上市过程中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一些党政官员,这些问题需要一个准确的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界定,并加以法律规制,这样才能提高监管的效率,维持市场的良好秩序。文章主要是对我国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进行分析,分析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的缺陷和漏洞,通过一些案例来找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东西,比如党政官员进行的交易,政府的行政审批人员,中介机构与上市公司联手进行内幕交易,这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比如2011年的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南京市经委原主任刘宝春内幕交易案等等利用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以及对我国现在的法律的规定进行一些反思,尽可能地对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进行广泛的讨论,依据上述思路,本文分为导论和正文两个部分:导论部分主要论述了认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理论意义,分析了国内外的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认定的研究现状和理论,提出了我国的内幕交易行为主体认定还有哪些不足以及需要学习的地方。正文第一部分讨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的价值,分析内幕信息行为主体界定的必要性和意义。也就是说问什么要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进行界定。紧接着第二部分是写我国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的现状和所面临的困境,分析我国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的缺陷和漏洞,通过一些案例来找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些东西,第三部分是对实现界定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法律路径,对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进行反思和完善。本文的创新点在于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做尽可能多的讨论,分析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比如党政官员的内幕交易,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内幕交易主体以及对怎样监管内幕交易行为主体进行一些分析,比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定期报告制度,“一致行动人”的举证责任倒置等等。当然,本人水平有限,一篇文章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对于市场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文的分析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对问题的分析还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