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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活动领域的扩张,行政合同运用更加广泛,由此因行政合同引发的纠纷也相应增多,其中因行政主体单方变更与解除行政合同产生的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以行政合同中的单方变更与解除权为主题,对我国当前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除绪论外,由三部分构成: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对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研究的理论与实际价值、有关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研究现状以及文章中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第二部分主要是对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的基础理论做一介绍,文章首先对行政合同单方变更权的概念和行政合同单方解除权的概念进行界定,然后探寻了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的法理基础,即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和公共利益优先性。接着文章分行政制裁手段的单方变更权与情势变更下的单方变更与解除权两种类型对这种特权的法理依据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主要针对我国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对于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文章分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其中实体方面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是:行政合同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不明确,导致公益与私益混淆、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不分;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的权力来源混乱,立法分散,没有形成统一的体系;权利义务配置不平衡,现行的有关行政合同制度的法律往往只规定行政主体的单方变更与解除权,而很少规定行政主体的程序性义务和行政合同相对方的程序性权利;权力行使的主体范围模糊,难以有效控制,权力异化;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程序上存在的弊端主要表现为当前对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规定缺失。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中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理论来源于实践,但理论又是实践的先导。我们要设置好单方变更与解除权制度,就必须不断地完善其理论。就此问题,本文在理论完善中,参考借鉴了国外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制度典型模式,并对行政主体理论和基本原则理论进行了探析。在实务建构上,文章首先提出将契约文化融洽地引入行政合同,树立与行政合同制度相宜思想观念的必要性。然后再针对具体问题部分,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提出解决办法。实体上对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的控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对行政合同制度作专门的立法,使行政合同单方变更与解除权权力来源统一权威化。二是确立统一的原则——公益优先原则和保护相对方利益原则。三是将权利义务配置合理化。四是界定权力行使的主体和条件,确定公共利益的判断标准。五是建立因单方变更解除权行使的归责机制,使责任落实到责任者。六是调整纠纷解决机制,引入仲裁制度,明确行政复议,改变行政诉讼制度的单向性。程序上的规制主要采取协议先行制度、先行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以及书面形式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