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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物质生活的丰富,环境侵权行为此消彼长,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也遭到了特别严重的破坏,可见,利用司法手段解决该问题刻不容缓。而环境侵权行为相较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有着间接性、长期性以及广泛性等特征,正是因为这些特殊性,才使得当事人难以提供证据来证明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也使得其证明责任成为理论和实践中的难题。针对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国内多数学者赞同《侵权责任法》以及《证据规定》中所规定的“证明责任倒置原则”,在实践中,法官对该类案件也大多采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方法;另外也有部分学者比较推崇因果关系推定理论,该推定理论虽未被相关法律予以规定,但随着《侵权责任法》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该理论也出现在了司法解释中,而且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官也已开始适用该推定理论去认定因果关系。基于因果关系证明责任是环境侵权案件审理的突破点,在环境污染愈加严峻的情况下,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当务之急便是解决因果关系证明责任这一难题。针对环境侵权的一些特点,我国相关法律分别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证明责任倒置原则等,但由于原被告以及审理法官对该侵权行为的认识比较薄弱,对环境侵权的特征及其相关原则认识不足,在具体适用过程中无法正确把握,也容易在责任承担方面产生混淆,因此不能很好地利用这些原则去解决环境侵权问题。另外由于证明责任倒置原则过于加重污染排放者的证明负担,使其承受更大的败诉风险,这样容易导致原被告诉讼地位的不平等,可见该规定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文献、查阅案例并比较研究国内外的相关理论方法,提议将因果关系推定与证明责任倒置相互结合应用,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应当由受害人承担因果关系存在的证明责任,但可降低其所提证据的证明标准;其次加害人若要否认因果关系的存在需提出确切证据进行反证,而且其证据应满足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如此一来便可以协调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证明责任,平衡两者的诉讼地位,并可以通过对加害人污染行为的处罚来遏制环境侵权行为的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