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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深厚的理论依据,而且有广泛的实践基础,同时也是司法与国际接轨的必然选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和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我国适时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诚实信用原则,正式适应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司法改革实践需要,是协调和实践这一治国方略的一个很好的结合点和突破口。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属于基础性地位,起着统摄民事诉讼具体规则和规范诉讼主体行为的根本指导作用。然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体系的不完善导致其无法充分实现上述功能。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滥用审判权利,和一些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这是导致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屡遭违反,从而动摇社会公众对诉讼审判机制正统性的信任。因此,深入研究民事诉讼诚信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诚实信用原则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面修改后被正式确立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既是当代民事诉讼理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社会主义诚信建设在民事诉讼领域的具体要求,对于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其他原则和制度的必要补充;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使程序公正得到最大化地实现,有助于保障各方的程序主体地位和完整人格的形成,并有助于规制当事人的滥用诉讼权利,减少恶意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本文从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出发,追寻其渊源,并了解其性质及功能。同时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重点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日本、德国、英美国家及俄罗斯的适用进行分析,吸取先进的经验制度。诚实信用原则内容丰富,包括了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规制、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赋予及规制、自由心证制度、防止突袭裁判等等,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不仅在于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在于法院。在我国司法现状中,不乏存在当事人规避诉讼义务、恶意拖延诉讼、实施诉讼欺诈、法官滥用审判职权、过度职权干预、证人虚假陈述等不良现象,而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如何适用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急需解决的大难题。虽然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唆使、购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诉讼参加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零星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却是极少适用的。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项一般性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需要通过立法将其内容制度化,实践化。本文还从我国国情出发,对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对象进行详细分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缺乏的实际操作性提出建议,从而为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该条款提供一个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