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狩猎作为一项长久以来的社会活动,在传统社会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曾对人类进步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原始的狩猎活动无法律法规的限制,主要靠人类自然活动的影响。但伴随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社会观念的不断更新,在保证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各国各地区都逐渐重视自然和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成为当今社会新的主题。由于野生动物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狩猎活动的日益猖獗,迫切需要各国制定适宜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狩猎活动。野生动物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这与保护野生动物并不冲突。相反,正视野生动物的狩猎活动,合理利用其价值,授予不同需求当事人以狩猎权,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这项权利,有利于规范狩猎业的发展。本文内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介绍狩猎权概述以及狩猎权性质研究。所谓狩猎权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获取狩猎证,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在特定狩猎场所内,法定狩猎量限额范围内,享有的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狩猎的权利,性质上属于准物权。其次,结合我国立法总结出有关狩猎权立法缺失。我国目前并没有“狩猎权”这一概念,相关的狩猎管理规定都散见于《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因没有给狩猎权确立法律地位导致诸多问题:狩猎权主体规定不完备、客体不明确、狩猎证的规定过于笼统等。另外,关于狩猎权类型没有规定,导致新型狩猎权的产生和发展没有法律法规的制约,这将严重影响我国狩猎产业的健康发展。最后,提出狩猎权私法确立的建议。我国曾在物权立法建议稿中提到狩猎权,但最终立法仍将其排除在外:理论界对狩猎权的研究也从未停止,但都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相比许多国家,我国在狩猎权立法方面仍出于起步阶段,通过比较研究,对狩猎权私法确立提出几点建议:统一狩猎权立法、明确狩猎权的客体、完善主体资格资质的规定、完善狩猎证的相关规定、将狩猎权分类法定化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