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层股权结构下股东知情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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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57条规定了股份公司可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发行具有不同表决权的股份。这体现了我国继证券市场允许适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上市后,立法对该制度进一步接纳的趋势。在双层股权结构下,公司股东享有的表决权存在差异,享有高表决权的股东可以通过控制公司治理机构干预信息披露,而普通表决权股东因难以直接参与公司治理而处于信息弱势地位。由于股东获取财产性权利、参与公司治理都是以享有知情权为前提条件,如果因信息披露不足而致使其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无法得到合理保护,双层股权结构下差异化表决机制将进一步放大不同表决权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增加高表决权股东利用信息优势地位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风险。因此,为了保护普通表决权股东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有必要在允许适用双层股权结构的同时,强化其股东知情权保护制度。对于现阶段我国双层股权结构下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保护的不足,根据国情及借鉴域外经验,应设置更为严格的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降低高表决权滥用风险的内外部监管机制;构建完善的股东查阅和质询制度;畅通股东知情权受损时的多渠道救济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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