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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是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中过失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故。凡供机动车通行之用并为公众开放之处均应视为道路;机动车无论是处于停止还是运动状态,只要机动车事故发生在道路上或交通场所,均应视为运行,应当作为交通事故来处理。驾驶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的作业,交通事故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对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应采用无过错原则。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时应当从交通事故发生时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来加以判断。责任主体分情况而定:其一,为自己驾车肇事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其二,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驾车肇事的,由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其中,凡被他人选任并被其监督者为受雇人;凡与雇主所命执行职务相关的一切事项均为执行职务。其三,肇事驾驶员逃逸或者赔偿不能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是由特定关系人向受害人预付赔偿金的一种民事责任,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延伸保护。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以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的归属作 1<WP=4>为界定标准。几种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被盗机动车应以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的管理有无过错而定:有过错的,与盗车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过错的,承担垫付责任;擅自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在修理时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垫付责任不能被免除;机动车转让后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不承担垫付责任,垫付责任由现实的车主即买受人承担;挂户经营的如名义贷与人对名义借用人指挥监督的则承担替代责任;租赁驾驶的由出租人与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致人残疾的,应当就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进行赔偿。交通事故的间接受害人包括受害人的法定抚养人,由受害人实际抚养而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以及为救助受害人而受损害的人;前两种人的必要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的实际需在和侵权人的负担能力,并参照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确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残疾、死亡给受害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造成的精神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应当给以赔偿。其数额可根据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确定,采取定额化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同时分别考虑:致人残废者,赔偿中应当考虑受害者受伤的部位、今后可能恢复的程度、功能丧失程度、加害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受害人的年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致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考虑死者的余命年数、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与其他家庭成员的关系等。交通事故致胎儿的健康、生命权受到侵害以及其抚养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时,应当赋予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两项权利的行使以胎儿将来出生为非死产者为限。胎儿出生为死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以其父母为之,同时其父母享有胎儿死亡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出生时为活体的,三项权能的行使均可由其自行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