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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对上海地区法院自1992年至2013年间共562个有关死亡赔偿金案件统计、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死亡赔偿金裁判由于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生命价值没有得到充分尊重、生者利益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司法解释陷入固化、法官的裁量空间过小及标准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因而导致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从案件统计结果看,我国死亡赔偿金标准分为三种类型:个别化赔偿标准、社会化赔偿标准和类型化赔偿标准,其中以户籍为主导的类型化赔偿是主流赔偿模式。然而,每一赔偿标准在适用中均存在问题:个别化赔偿标准只存在于20世纪90年代,此后处于非主流地位;社会化赔偿标准虽一直存在,但要素间缺乏体系,难以形成合力;现行类型化赔偿在城镇标准的判断方式上日益僵化,造成了同案不同判,引发了公众的不满,此外这种赔偿标准下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与死亡赔偿金的关系也难以界定。总的来说,我国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司法适用并没有真正体现对生命尊重的价值所在。本文即针对上述问题,着重论述各种死亡赔偿金标准对于我国的现实意义及各种标准所应采纳的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