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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十九世纪中叶开始,中国传统法制开始向近现代法制转型,传统民法也开始向近现代民法转变。本文主要介绍了近代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第一章《法例》所确立的三项近代民法基本原则,即关于法律渊源及各法源援用之次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效力之善意原则,并探讨与分析了此三项原则在中国近代民法中确立与演变的过程,意在为我国现今将制定的民法典提供历史的鉴镜。全文共分六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此部分内容主要包括近代中国民法发展概况,民法基本原则概述和本文对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三小部分内容,从而导出下文对近代三项民法基本原则的论述。近代中国,先后编纂了两部民法典草案:1911年纂成的《大清民律草案》和1925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律草案》。另外,还有两部正式生效的民法,一为民国初年通过特别程序宣布生效的《现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二为1929年至1930年公布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法部门和全部民法规范之中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负载我国社会民事领域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效力的法律规定。本文研究范围仅限于《大清民律草案》第一章《法例》所规定的近代中国三项民法基本原则,即关于法律渊源及各法源援用之次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效力之善意原则。第二部分,“近代中国民法基本原则确立之肇端”,本部分主要介绍了《大清民律草案》的修订过程,其中重点介绍了外国民法的翻译和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过程,以试图说明此两项活动对《大清民律草案》修订的重要影响及对现今我国将制定的民法典的启示。对近代中国民法基本原则确立之肇端即《大清民律草案》及其修订过程予以介绍可以为下文的论述提供更好的铺陈,也更易于理解此三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历史演变过程。本部分还论述了《大清民律草案》第一章《法例》确立的三项近代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近代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关于法律渊源及各法源援用之次序原则”。《大清民律草案》第1条规定:“民事本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法;<WP=4>无习惯法者,依条理。”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法律渊源及各法源援用之次序原则的确立及演变过程,既论述了该原则在西方的历史演进,又论述了该原则在我国的发展传承。本部分还对“习惯”、“习惯法”、“条理”及“法理”等概念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析阐释,剖析了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含义以及它们作为制定法之外的重要补充法律渊源所具有的立法意义。第四部分,“近代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二——诚实信用原则”。《大清民律草案》第2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依诚实及信用方法。”本部分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接着论述了诚信原则在西方的发展演变,后又论述了诚信原则在我国的历史沿革。关于诚信原则在我国的历史沿革部分又分为“诚信”在我国古代的历史考察和诚信原则在我国近代的历史演进两小部分,最后论述了诚信原则在现代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及影响。第五部分,“近代中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三——权利效力之善意原则”。《大清民律草案》第3条规定:“关于权利效力之善意,以无恶意之反证者为限,推定其为善意。” 本部分先介绍了《大清民律草案》对本原则的相关规定,接着探讨了“善意”、“恶意”的渊源及在西方的历史沿革,再接着论述了权利效力之善意原则在我国的发展演进,最后总结了此原则规定的历史意义与影响。第六部分,全文的结论部分,主要探讨了《大清民律草案》第一章《法例》规定的得与失以及这三项近代中国民法基本原则对当代民法典制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