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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人类历史上一项根深蒂固、积重难返、劣迹斑斑的陋习,由此引发的受虐家庭成员“以暴制暴”行为成为世界刑法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应当在我国现有的正当防卫体系中为家暴防卫另辟蹊径,使其成为正当防卫的特殊例外情形。家暴防卫权的行使主体是出于控制——被控制关系的受虐者,最为典型的代表是受虐妇女。家暴防卫属于弱势防卫,其余正当防卫情形属于均势防卫。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大约62000字左右,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论文第一部分为典型案件导入:导入刘栓霞案和施美丽案,引出法律界对此种情形成立正当防卫与否的争议,突出受虐妇女在家庭暴力和刑罚之间进退失据、非此即彼的两难境地。论文第二部分为我国家暴防卫的适用现状分析。这一部分首先以列举数据的方式指出,现实中针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案件,司法实践中无正当防卫之认定,为此,量刑基点不稳固,判决结果也大相径庭。其次,《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没有突破传统正当防卫之范畴。这一切都说明了我国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没有充分挖掘正当防卫这一违法阻却事由对于解决此类案件可能蕴含的潜力,而是过于谨慎、因循守旧地将相关问题推给量刑环节,不仅造成同案不同判,也致使家庭暴力的受虐者难以实行符合传统意义上正当防卫所要求的行为。论文第三部分为家暴防卫权的法理分析。这一部分详细阐述了家暴防卫权的法理基础即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内容、域外实践、相关理论并论证家暴防卫权属于正当防卫权体系。强调本文所主张的基于构建家暴防卫权的理念酌引部份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内涵要素是为了批判我国传统正当防卫制度中存蓄的非合理性,给予在不得已情形下做出极端行为的家暴受虐妇女一个法律公正评价的机会,保护生活在戳心灌髓的暴力折磨之下的受虐人的合法权益,绝非是鼓励妇女可以不循正当的法律途径救济,动辄行使极端行为以杀夫为解决之道。依照结果无价值论的法益衡量说和优越利益说,家暴防卫同正当防卫一样都是保全更为优越(或至少同等)的利益,本质上应当等同。论文第四部分为我国家暴防卫权的完善建议。这一部分旨在从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切入,用类型化、体系化、关联化的眼光审视此类案件的刑法处遇问题,对我国的现行正当防卫制度和判定规则进行反思,厘清家暴防卫在正当防卫体系中的逻辑涵构与位阶。由于刑法中总是难以避免地存在例外规律,那么家暴防卫(弱势防卫)的认定同一般正当防卫(均势防卫)的认定就应该有所不同。在当前刑法框架下,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存在正当化的空间。首先,行使家暴防卫权的先决条件是控制——被控制关系的存在;其次,“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解释为危险状态正在持续;再次,阐释了对“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认定;最后提出扩大“家庭暴力”的指代范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