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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成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公司的设立需要一个对外进行交易的过程,从而达到法定的公司成立的条件,发起人为了设立公司,不可避免的要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但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发起人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公司最终能否成立、在公司成立前签订的合同的效力如何、合同的权利义务最终归属于哪一主体,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公司的设立过程,而且影响了公司成立前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同时也直接关系到发起人、合同相对人及成立后的公司之间利益和风险的分配。因此,为了使各方利益达到平衡,保护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防止第三人、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必须对公司成立前合同债务由谁承担这一问题进行澄清。正是由于这一问题的重要性,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此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纵观我国的立法,只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对公司成立前合同的效力进行了粗略的规定;在《公司法》第95条对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前合同承担责任和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了规定。对于公司成立后,公司成立前合同债务如何承担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论述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足和缺陷,并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完善我国公司成立前合同债务承担的制度。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以及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公司成立前合同债务承担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文章一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绪论、正文及结论。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写作背景、理论与实践意义以及价值取向:由于发起人签订公司成立前合同的现象不可避免,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又由于公司成立前合同的效力不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不明确将影响合同各方主体的利益和风险分配,并阻碍公司的设立过程以及发起人设立公司的积极性和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因此,必须对公司成立前合同债务的承担制度进行完善,从而提高设立公司的效率及公司成立前交易的安全性。正文部分一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界定了本文讨论的公司成立前合同的范围,并对发起人以不同形式上的主体签订的公司成立前合同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以澄清本文将要讨论的公司成立前合同的概念、特征,限定本文研究对象的范畴。第二章采用比较的方法,对英国、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不同类型公司成立前合同效力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对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合同债务承担的理论及立法例进行比较。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从中获得完善我国这一制度时值得借鉴的经验,更好的完善我国公司成立前合同债务承担制度。第三章采用实证的方法,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缺陷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对这一问题认识的不足。在总结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完善我国这一制度的建议,针对发起人以不同的形式上的主体签订合同的情形,提出了不同的意见。结论部分对全文内容进行了全面的概括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