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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当前普遍实施的股权结构是一股一权制,即每个股东都拥有一定的投票权和股份占比,并且所占据的股份和股票要一致。此种股权机构的基本特点如下:首先,所持有的股份都享有表决权;其次,每个股份有且只有一份表决权。公司应用此种股权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促进了股东获得相对公平的利益,在我国公司法的允许范围内,很多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都普遍接受一股一权结构。最近几年我国互联网行业越来越多的巨头企业趋向于在美国进行融资上市,比如京东、百度以及阿里巴巴等,这样就会造成了国内比较优秀的资本流向外国,导致资本流失,因此在我国市场上能否形成双重股权结构,我国研究者也逐渐着眼于此课题的探究。相比于传统意义上的一股一权结构,双重股权结构实际上是创新股权制的一种表现,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的一些新兴企业都普遍应用此种结构,并得到了法律认可和接受。此种股权结构的特点是资本投入的额度和所拥有的投票权是不对等的,这样股东的投票权就会有一定差异,这就给了那些持有优级股的控股股东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提供了侵占中小股东的部分利益的可能,基于我国市场和法律发展的现状,这也是我国能否引入该股权结构需要慎重考虑的地方。为了探究双重股权结构对不同类型股东利益的影响,基于股东不同的异质性特点的考虑,对于股东的划分需要以股东所承担的不同投资风险、不同的投资周期以及不同的投资偏好为基础,而并不是简单的依据所持股的比重来将股东划分为大股东或者是中小股东。以此应按照股东异质性偏好将股东分类为三类,一是经营性股东;二是投资性股东;三是投机性股东。此论文将以实行该股权结构的京东集团所作为案例,根据企业在2014-2016年的相关数据,分析上市之后的数据的变化,从而探究该股权结构不同类型股东利益的影响,同时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提出对应的保护机制。我国需要不断完善当前的法律制度,防止处于弱势地位的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这样我国双重股权结构才有可能得以实施。此外,本论文还针对我国市场的基本情况,提出了关于双重股权结构发展过程中的相关设想,从而防止我国市场优秀资源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