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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问题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中心问题,警察出庭作证是一个在证据理论上和实践中都亟待解决的问题。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承认警察具有证人资格,应当出庭作证。由于我国传统诉讼观念和司法观念的影响,加之我国证据立法的不完善以及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流水式作业的诉讼模式和警检分离的现状,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我国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本文从警察出庭作证的基本理论入手,在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没有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障碍性因素,结合我国目前的立法、司法现状,认为在我国应当建立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并从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申请警察出庭作证的主体和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等方面构建了我国的警察出庭作证制度,以弥补法律规定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