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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民商事审判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引言中首次提出“穿透式”审判思维这一概念,九民纪要明确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九名纪要同时还特别提出与之相对应的外观主义系民商法上的学理概括,并非原则,应当注意其适用边界,防止滥化外观审判思维。穿透概念,最早源于金融领域,其要求透过表面现象看清业务实质,把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促进金融创新、监管有效性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与协调。1笔者经过研大量案件发现,相似案件,不同的法官运用不同的审判思维,可能会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而民商法学界,素有形式正义(对应本文外观审判思维)与实质正义(对应本文“穿透式”审判思维)之争。近年来,商法领域大多学者将外观主义奉为圭臬,“穿透式”审判思维处于下风。此次出台的九民纪要则强调审判中应注重财产的实质归属,审判时不能单纯地根据外观。笔者认为,九民纪要的出台意味着司法审判将更重实质轻形式,“穿透式”审判思维或将大量运用于司法审判中。第一、二章第一节围绕两个相似案件,探讨法定代表人对外签订担保未提供有效决议,以其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并擅自加盖公章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两个案件案情相似,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第一个案件中法官采用外观审判思维,认定债权人无审查义务,判令担保合同有效。第二个案件中法官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精细化审判,在原有法律事实、法律适用基础上“穿透”案件。认定因债权人未尽形式审核义务,非“善意”相对人,判令担保合同无效。笔者认为,两个案件不同的审判结果,不仅仅是因为既有证据不同,更深层次也是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法官审判思维的不同。假设,第一个案件中公司举证证明法定代表人与债权人具有特殊身份关系且本次交易不符合交易习惯,若法官坚持外观审判思维,则其可能认定该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或证据证明力未达高度盖然性。2笔者认为,决定案件走向的,不仅仅是证据,也依赖于法官的审判思维。通过案例形象具体的展示两种审判思维对于审判结果影响,以期读者从本文案例中体察到两种主义的区别,思考并作出价值判断。第一、二章的第二、三节从理论上介绍“穿透式”以及外观主义的概况,并分析二者的法理基础、相关法律规定。第三章则从宏观和微观角度分析对比两种审判思维,并提出陋见。第四章则围绕“穿透式”审判思维之优点展开,从三个角度介绍其优点:一是有利于还原案件事实;二是有利于保障实质正义;三是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第五章则以笔者有限之经验,提出适用“穿透式”审判思维之具体建议。正如邹碧华法官所言:“明确了审判思维,庭审的事实调查过程会更容易变得比较清晰,庭审效率会更容易得到提高,庭审辩论会变得更具有针对性,庭审的结果也更可能更加接近客观公正。”3笔者抒发自己的拙见,以期对实务审判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