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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是市场经济发挥其功能的基础,买卖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买卖的法权模式,对于调节市场经济有重要作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调节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标的物毁损、灭失情况下,如何分担损失。该制度在合同法上具有重要地位,各国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其作了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也将其看成是“最须严肃对待的问题之一”。本文以世界主要国家或地区以及有关国际公约的相应规定为基础,结合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风险负担的规定,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梳理,试图揭示出个中的某些共性和规律,并对我国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些许建议,以期能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作理论参考。文章以探讨整个风险负担制度的基础概念“风险”开始,在讨论各国立法与学者的理论的基础上,确定了风险的特定涵义为价金风险,即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损毁、灭失时,或者说致使一方给付一部不能或全部不能时,其对待给付是否任然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导致风险的事由的具体类别,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与标的物自然性质。至于有学者主张的具有独立风险事由的第三人行为,本文则论证其不应该成为独立的风险事由,而应归入意外事件。第二部分在确定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概念的基础上,讨论了风险负担制度与其他合同制度之间的关系,如违约责任制度、情势变更制度、瑕疵担保制度等。并进而从价值分析的角度表明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通过对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考察,笔者提出,公平、安全、效率皆为该制度的价值目标,并通过对这些价值目标进行剖析,指出该制度的价值取向是:在追求公平的前提下,兼顾安全与效率。在价值讨论的前提下,进一步探讨了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原则。在承认约定优先原则的前提下,分析合同成立主义原则、所有人主义原则与交付主义原则三种立法例的利弊,并最后指出交付主义原则是比较合理的立法选择。文章的第三部分则详细讨论了我国合同法的规则。在承认约定优先主义原则下,我国采纳了交付主义原则,符合国际立法趋势。进一步详细讨论了交付主义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路货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标的物须运输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规则与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规则。笔者通过上文的分析,在文章的最后一大部分提出自己对于完善现行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的一些建议,包括完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完善特种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及完善违约情况下风险负担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