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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资源是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物资要素,也是林业企业最主要的生产对象和经济资源,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林业企业对营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费用采取当年核算当年核销的办法,一直未将林木资源作为一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由于林木资源被作为无价的账外财物,营林生产被当作非商品生产,从而引发了重采轻造、粗放经营、过度消耗、损失浪费等诸多问题,导致森林资源日益短缺。为了使培育林木资源的耗费能得到充分的补偿,保证林木资源再生产的顺利进行,以不断满足人们对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需求,林业企业必须对林木资产进行会计核算。20世纪80年代以来,林木资产会计核算问题引起了我国财政部和其它相关方面的重视和关注,并开展了许多有益的探索。本文在借助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林业企业的特点和消耗性林木资产的特性,对林木资产特别是消耗性林木资产会计核算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在阐述林木资产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必要性和意义的同时,广泛搜集并深入分析了国内外有关林木资产会计核算研究情况;第二部分在分析消耗性林木资产特性的基础上,对消耗性林木资产的确认与计量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消耗性林木资产在不同经营阶段应选择不同计量属性的构想;第三部分在分析营林生产特点的基础上,对营林生产成本核算对象的选择进行了研究,提出营林生产成本核算应以“小班”为最基本的核算对象的观点;第四部分根据消耗性林木资产的特点和会计核算的要求,拟定了消耗性林木资产会计核算的一般程序,设置了相关的专用凭证和会计科目,并明确了林业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有关消耗性林木资产信息;第五部分为案例分析,为了证明本文提出的消耗性林木资产会计核算办法的可行性和有用性,本文选取了曾多次被有关部门作为林木资产会计核算试点单位的A企业为案例,将本文拟定的消耗性林木资产会计核算办法与A企业正在施行的核算办法作了一番比较分析;第六部分就育林基金制度和林业税费等与林木资产会计核算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剖析,提出了改革的建议;最后部分为结论。通过分析和研究,本文的主要结论是:企业对林木资产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消耗性林木资产在不同的经营阶段应选择不同的计量属性;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成本应采用完全成本;企业经营消耗性林木资产的收益应单独计算和反映;消耗性林木资产会计核算应以“小班”为最基本的核算对象;企业在组织消耗性林木资产会计核算时,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