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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于环境纠纷大量爆发的时期。在出现的环境纠纷中,存在很多自力救济的事例。自力救济方式的出现凸显了我国现有环境法律实施制度的缺陷,即现有法律实施的监督制度无法满足公民对环境执法监督的需求。制度创新势在必行。美国环境法律中的公民诉讼制度是一项成功的法律实施监督制度。其最具特色的地方就在于民众通过借助司法的力量介入行政过程从而监督行政,弥补公力执法的不足,以达到维护和保障环境公益的最终目的。司法权在这里是一种有效威慑和监督行政权的力量。这是公民诉讼制度的精神内核。这种独特的制度设计可以为我们所借鉴以缓解我国环境法律实施不畅、环境公益受损日益严重的状况。本文试图通过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制度的介绍,来探讨构建中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的制度安排。本文第一部分对美国公民诉讼进行了详细介绍,涉及公民诉讼制度的产生、概念、构成要素(包括原告、被告、受案范围、诉前通知、受理法院、诉讼费用、诉讼参与和判决类型等多个方面)、意义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第二部分,首先论证了我国应优先考虑借鉴公民诉讼中的监督行政执法部分,并对这样的选择做出说明。接着对在我国构建公民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别进行论证。第三部分是对我国构建公民诉讼制度进行具体设计,包括原告、被告、受案范围、诉前通知、受案法庭、公民诉讼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判决形式等多个方面。宪法中的控告权是公民诉讼的宪法基础,具体到原告问题上,则需要结合诉的利益理论和创制采光权的司法实践,我们才能实现基于控告权建立公民诉讼的目的。在被告问题上,选择行政机构作为被告作为直接监督的对象并没有损害到公民诉讼制度本身的先进性。在关于诉前通知的安排中,考虑现有复议、诉讼、信访制度的相关内容,规定被告人和省级环保部门作为被通知人,而诉前通知期限为60天。在选择管辖法院时,除了通常影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因素外,还考虑到在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中需要由法院根据基础性权利来创制手段性权利,最终认定中级法院是最适当的管辖法院。在判决形式方面可以概括承受现有行政诉讼的各种形式,此外,考虑到要鼓励公民运用公民诉讼制度,在诉讼费用上对公民原告进行补充;考虑到要鼓励行政机构积极纠错,在诉讼阶段可以合理采用调解措施。在受案范围和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两部分则重点讨论了公民诉讼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关系,最终笔者认为采用“概括+列举”方式对公民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行规定,既能在现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有所突破、又能合乎行政诉讼法律的规定。基于上述制度设计,笔者认为公民诉讼作为一项以司法救济为保障的监督制度,其是现有环境监督制度的补充和完善,而非现有制度的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