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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的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指学校的在校学生因参加与该校体育工作有关的各项活动而引发的实质性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事故。文章运用文献资料、专家访谈、逻辑分析等方法,在对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典型案例进行分类整理的基础上,明确我国在处理各类事故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进而从法律视角对事故处理进行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以是否有较明确的事故责任人为依据,将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分为学校学生体育伤害责任事故与学校学生体育伤害非责任事故两大类。 2.在学校负责任的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中,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与在校就读的学生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主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来承担责任。 3.当体育教师因实施职务行为而引发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时,学校需承当相应赔偿责任。如果侵权行为的发生与体育教师的职务行为无关,本着谁侵权谁负责的原则,体育教师要为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4.在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责任的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依据我国民法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可将学生划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学生要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5.在由第三方过错而导致的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处理中,如果第三方过错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则由第三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多方负责任的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是由学校、教师、学生等多方过错引发的。各方当事人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大小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行为过错程度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7.对于学校学生体育伤害非责任事故的处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事人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受伤害方不会得到法律意义上的赔偿。 最后,从管理学校体育工作、提高体育教师综合素质、加强学生安全和责任意识教育等方面,为预防和处理学校学生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