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大数据时代,犯罪呈现种类新型化、网络科技化以及动态化的特征。虽然传统犯罪侦查模式在我国刑事侦查的历史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这一侦查模式由于其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在面对大数据时代下的犯罪时显得捉襟见肘。口供中心主义的侦查理念与司法文明取向不符,经验依赖型侦查模式与犯罪多样化趋势相矛盾,人力密集型侦查模式与侦查效益价值相左,回溯型侦查难以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等等,传统侦查模式的这些缺陷在大数据时代被无限放大。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是一种被时代选择的犯罪侦查模式,既顺应时代的发展又满足打击犯罪的需要。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是以数据为主导,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思维和理念,在海量数据的基础上,辅之大数据技术,提取与犯罪相关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以达到侦破犯罪甚至预测犯罪的目的。海量的数据资源基础、犯罪的数据化生态以及大数据技术的支持是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得以存在的现实基础。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以物质交换原理为基础理论,并将物质交换原理拓展至网络空间,与信息科学技术相结合。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相较于传统侦查模式更加科学、先进,能够提高侦查机关的主动侦查能力和提升侦查机关的侦查预测能力。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构建需要树立“数据主导侦查”的理念,侦查机关要重视数据收集和数据分析工作,侦查活动的过程就是收集数据、运用数据的过程。构建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需要建立可操作的侦查数据平台。侦查数据平台的建设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完善数据应用平台的基础性建设,有效地整合公安信息数据和社会信息数据,最大限度地充实数据的数量和保证数据的质量。二是要建立数据资源互通共享平台。数据资源要破除行业壁垒,实现侦查机关与其他行业、部门的数据资源互通。数据的生命力在于共享,数据只有通过共享才能发挥最大效力。犯罪监控机制、犯罪侦破机制以及犯罪预测机制共同构成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运行机制,这三种机制相辅相成,互相依托,能够有效保证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顺利运转。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适用路径包括确定侦查思路、注重电子取证以及运用侦查数据平台三个方面的内容。在侦查思路上,侦查人员要把注意力转向数据间的相关关系而不必执着于线索间的因果关系;侦查人员关注犯罪行为的同时,也要关注非犯罪行为,尝试从非犯罪行为中寻找突破口。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顺利实施还要落实到具体的取证措施方面,电子化取证措施的普及和新型电子取证措施的出现为侦查机关侦查取证提供了支持。以海量数据信息为侦查基础,以侦查数据平台为侦查工具,创新并总结出一系列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侦查方法,其中以数据搜索法、数据碰撞法和数据挖掘法为典型代表,可以有效地满足新时期犯罪侦查的需要。大数据应用于犯罪侦查工作毕竟属于新生事物,在适用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要准确把握侦查活动“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其次,传统犯罪侦查模式和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在侦查方式上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传统侦查手段和大数据技术的融合互补。再者,要平衡侦查效率与公民隐私权的关系,在能实现侦查目的的前提下,侦查人员收集数据的范围要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最后,要理性地认识大数据在侦查中的应用,大数据也有缺陷,也有不能作为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