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代社会,高楼大厦的拔地而起,在成就了现代文明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弊端。从重庆烟灰缸事件以来,各地频繁发生类似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坠物案件,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此类案件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对如何判决见仁见智,各自为政。20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该类案件终算有了确定性的依据,该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虽然实务界已有判案依据,但是笔者结合法理分析认为,现行法中的规定是不合法理的,而且在情理上让无辜的住户不能接受,还会产生很多问题。鉴于此,笔者建议在将来的立法修法中废止该条,寻求更合理更合法的救济途径解决这样的高楼坠物的问题,毕竟法律并非万能,当发生了损害而又找不到侵权人,并无法通过正常法律途径诉诸于法律时,法律只能说:对你的损害我深表同情,但我帮不了你。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大体是对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坠物致害的整体概述。共分为二节,第一节是关于此类性质案件的几个经典案例和判决,来引出下文的论述,包括深圳烟灰缸案,济南的菜板案,深圳的建筑材料案等,通过这样的案件和判决发现我们理论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第二节是关于本文论文的题目的界定和此类损害的一些特殊性,也是为什么此类案件引起关注和重视的原因。第二部分大体是我国对此类案件如此规定的立法背景和支持此规定的理论支撑,包括几个现行比较流行的学说,最后是笔者关于现行学说的评析。第二部分分为两节内容,第一节集中说明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包括几次修正案的始末,以及最后法律对于此问题的取舍。第二节是关于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坠物致害责任的现行学说和评析。包括推定过错说,共同危险行为说,建筑物责任说,同情弱者、保护社会公共安全说等等;第三部分也是本论文最为重点的部分,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分析了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致害责任的性质。第二节深入探讨了现行法规定的理论不足,指出该法条立法者论证过程的“目的手段论证”的错误思维。首先分析了该规定的法理缺陷,指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是如何违法法理的,这是文章的重点篇章的重点节,其次分析了其规定在程序法上的不足,最后简单论述了该规定将可能引发的一系列现实问题。第三节列举了比较法上其他国家关于此问题的立法,从古罗马法开始;法国法,德国法,和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立法规定,整理分析他国法的规定,期待我国能从他国法中获得启示,以更为合理地对此类案件进行规制。第四部分是正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是侵权人不明的建筑物坠物案件中对受害人的可救济途径。这一部分共分为三节,在分析了现行法规定不足的情况下,提出了笔者认为合理的解决途径,排除了保险和救助基金在我国实施的空间可能性的前提下,提出了用建立侵权热不明坠物致害专项救助基金来解决相关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具体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