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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本身具有丰富的内涵,共同犯罪的成立和责任承担历来受到广泛的关注,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共同过失的定性问题从一个侧面发映了共同犯罪理论的复杂,而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事实,和司法实务中如何解决该类行为的困惑,更加凸显了立法的缺陷和对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研究的不足。国外刑法学对过失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争论曾一度热闹,并经历了“否定说→肯定说→否定说”的曲折。在我国,过失共同犯罪否定说曾是通说,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存在过失共同犯罪,并从不同的角度展开论证,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关于这一问题的专著问世。传统学说中争议集中在意思联络的存在以及过失犯的本质与共同犯罪的相融性上,这既基于是行为共同说与犯罪共同说对共犯本质的不同理解,也展现了过失犯罪的特质,从而为本文的讨论提供了理论平台。本文第四部分“过失共同犯罪的成立根据”将着眼于争议焦点,从共同行为、特别是从意思联络上,论证共同犯罪成立的各种根据。并进一步引申出“共同注意义务”的概念,指出共同过失的实质是行为人对其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而信赖原则一般可导致对该实质条件的阻却。从而揭示“共同过失犯罪”的应然定位,在于共同注意违反,这与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责任承担具有相融性。接着,通过对“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原则的展开,结合相关判例,进一步佐证共同过失犯罪依数个单独犯罪及过失竞合处理难以实现罪刑均衡。而依共同犯罪处理,责任承担方能得到合理解决。这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又一重要依据。针对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及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可能导致的刑罚扩张,在结语中,笔者从刑事政策角度进行考量,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中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评价应以实体合理为前提,而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符合罪刑相当的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上,笔者拟在回顾过失共同犯罪论争的历史与梳理过失共同犯罪定性分歧的现状的基础上,思考过失的内涵与共同犯罪的兼容性、共同过失中“共同”的应然定位,借鉴国内、外学说中有关共同犯罪理论,厘清过失共同犯罪的有关问题,对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及成立根据等问题作初步的讨论,期待对解决实务中的困惑和完善有关立法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