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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自诞生两百多年来,在英美法系国家已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体系,该制度对我国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也日渐深入,2013年《商标法》开启了在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先河,近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更是明确了侵犯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本文基于我国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打击力度以及《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适用惩罚性赔偿及认定主观过错标准进行明晰的大背景,以“主观故意的认定”为视角,并结合国内外理论与司法实践,通过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探讨,希望能够对该制度在运用中的障碍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回应我国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实需求。本文共分为五部分。文章第一部分以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认定法律现状展开论述,分两个部分介绍,首先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中主观故意的立法现状做一概述,立法现状主要围绕“主观故意”、“严重后果”、“权利人申请”。之后,进入法律实践层面的分析,通过案例研读,发现现有法律条文所表述的“恶意侵权”、“情节严重”有概念不清、标准不明之嫌,需要在知识产权法语境下对其做出界定。文章第二部分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管状态的认定做一分析。分别从“故意”与“重大过失”、“故意”与“恶意”、“恶意”与“情节严重”展开,总结出重大过失不应当被排除在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之外,“恶意”与“情节严重”在认定上确实存在重合。最后讨论了《商标法》中“恶意”规定的合理性。文章第三部分对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认定的举证责任做出了分配。因为知识产权的特征,决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可行性。此外本文提出被侵权人具有避免侵权的主观动机、被侵权人恶意诉讼、侵权警告函合法性存疑可以构成主观故意认定的抗辩事由。文章第四部分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认定的完善提出相关建议。首先,本文论述了三大知识产权法修改中主观故意的设计;其次,对主观故意的客观表现形式进行再挖掘,使之细化,扩大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最后,对立法条文修改草案提出建议。文章第五部分为结语。设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目标,一方面在于回应国家对保护知识产权的呼吁,其次也能够对知识产权的滥用起到遏制作用,主观故意认定的完善作为该制度充分适用的前提,因而就产生了深刻的实践意义,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探讨是我国司法进程前行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