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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但是,我国现阶段生产安全领域政府职能有关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生产安全领域政府职能有关方面的情况和历史变迁,然后通过考查浦东新区在生产安全领域政府职能的变迁情况,印证了我国在生产安全领域政府职能的情况以及在生产安全领域政府职能存在的严重缺位和严重越位的状况,并介绍了西方三个主要发达国家美国、日本和德国在生产安全领域政府职能的情况。转而进一步通过政府职能理论、有限政府理论和公共产品理论以及政府监管理论等进行理论分析,研究并回答了本文提出的关于生产安全领域政府职能有关方面的几个假设和观点:一是安全监管是现代政府应承担的政府职能之一;二是生产安全领域必须进一步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三是在政府的推动下,生产安全领域的诸多方面必须进一步发挥市场和民间组织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进一步弱化政府的主导作用。具体来说,生产安全领域中的安全评价、安全检验检测、工伤保险、安全管理代理、体系认证等事务可以交给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和合法竞争;在安全立法、工伤司法以及安全监管等方面必须由政府履行职能;而在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安全咨询服务、安全科学研究等方面可以由第三部门民间组织进行运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达到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和实现生产安全领域全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最后本文根据我国生产安全领域政府职能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我国生产安全领域政府职能有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