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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在2013年5月1日颁布了《精神卫生法》,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精神障碍者作为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不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加之人们对精神障碍者的歧视,使其生活状态堪忧。随着我国法制的健全,我国应该对精神障碍者更加的关注与保护。在精神障碍者民事权利的保护中,法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通过对精神障碍者的民事权利及其保护问题的研究,尝试着构建精神障碍者的权利保护的体制,为我国的法制进步作为理论上的贡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具体的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精神障碍者民事主体地位的概述。主要研究了民事主体的概念、种类与精神障碍者的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通过研究民事主体的概念,说明精神障碍者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主体,为下文研究精神障碍者的民事权利作下铺垫。第二部分是精神障碍者的民事权利研究。先是对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进行研究,然后在普通民事权利的基础上研究精神障碍者特殊的民事权利。精神障碍者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也受到了限制,他们没有普通的自然人的一些民事权利,但是也享有一些特殊的、需要特别关注的民事权利,如治疗康复权、物质帮助权等。第三部分是研究我国法律中保护精神障碍者民事权利的制度及其缺陷。首先研究了国外和国内保护精神障碍者民事权利的一些法律制度。在这些法律制度中,关于精神障碍者的鉴定制度、成年监护制度以及对于精神障碍者的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为下文的完善这些缺陷提出建议做好铺垫。第四部分是关于完善我国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的建议。本部分分为三个模块,分别是完善精神障碍者的鉴定制度、完善成年监护制度和完善精神障碍者的权利救济制度。通过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为我国保护精神障碍者的民事权利作出一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