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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问题已成为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比较突出的问题,关注农民,就必须关注农民权益。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土地承担着多重功能,它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又是农民生活保障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来源,可以说,农民土地权益是农民最基础的权益。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在此过程中,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身存在的缺陷、征地理论和立法的相对滞后、土地征收实际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使得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了损害。本文中,笔者从土地征收的目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土地征收的程序三方面,论述了土地征收中对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措施。同时理顺了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确定每一个集体成员享有成员权,从而保护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征收是行政行为,由于它同时引起了国家所有权的物权变动效果,因此土地征收也成为《物权法(草案)》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所以笔者也对《物权法(草案)》中有关土地征收的条文进行了分析,并对现行土地征收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分析和归纳,在此基础上,谋求新的土地征收制度的架构,最终实现对农民土地权益的保障和土地征收制度本身的改进。还需要说明的是,过去立法和学术界没有区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但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8月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已经对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作出了区分,所以笔者在论文中一概使用“土地征收”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