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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活动中,违反国家经济和商事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济活动或者经济破坏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的数量激增,其犯罪形态也呈现多样化,虽然我国1997年刑法典中对经济犯罪的惩罚规定了多种刑罚种类,并且先后出台的六个刑法修正案中大多是对经济犯罪的规制,但由于司法理念的陈旧和刑罚资源的稀缺性,对经济犯罪的惩治和预防始终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本文拟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引入“效益”的概念对经济犯罪的刑罚司法配置提出自己的见解。本文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经济分析方法在刑法中的应用。首先,笔者提出了刑法经济分析的三个理论前提,即1)假设存在一个法律市场;2)假设法律市场中的微观主体是“经济人”;3)假设法律市场中的微观主体是以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其次,笔者界定了刑法经济分析的基本范畴,即犯罪成本、犯罪收益和刑罚成本、刑罚收益,并认为犯罪成本包括显性成本、犯罪的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犯罪收益包括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从国家或社会的角度看,刑罚成本包括立法成本,不必要成本和司法成本;刑罚收益则包括惩罚和预防犯罪。由于经济犯罪的贪利性特点、刑罚的成本性和刑罚的代价性使得刑罚具有外部不经济性,因此,用经济分析方法对经济犯罪的刑罚司法配置进行分析有一定的可行性。最后,笔者回顾了经济分析在刑法中的应用。从“刑法学之父”贝卡利亚提出的刑罚与犯罪相对称,到吉米·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从理查德·A·波斯纳、加里·S·贝克尔到罗伯特·D·考特和托马斯·S·尤伦等,他们都对用经济学方法研究犯罪和刑罚问题做出了卓越的贡献。通过回顾说明,经济分析方法一直为经典作家在刑法研究中所应用。第二部分是刑罚对经济犯罪威慑效应的法经济学分析。笔者分别对资格刑、罚金刑、自由刑和死刑的威慑效应进行了分析。首先认为资格也是一种资本,也能给罪犯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因此,资格刑的附加适用也能对经济罪犯产生一定的威慑力。其次,罚金刑的成本相当低,适用罚金刑不仅能惩罚罪犯,剥夺罪犯的犯罪资本,而且也能为国库创造收入,所以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只要具备了严刑与被捕和定罪的低概率这两个条件,就能实现有效率的威慑效应。再次,自由是一种价格昂贵的资本,也是犯罪行为人最不愿支付的成本,因为这也是影响行为人犯罪决策的主要因素,因此只要通过提高刑罚的确定性,而不是高严厉性,刑罚成本就是最小而犯罪成本最大,刑罚就能产生最好的威慑效应。最后,死刑不仅能永远剥夺罪犯的再犯能力,还能对潜在的犯罪分子产生很大的威慑力。但是死刑却是一种边际威慑力为零甚至为负数的刑罚手段,对出于逐利目的而实施经济犯罪的行为人适用死刑,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威慑力也是逐渐降低的。第三部分是经济犯罪的刑罚司法配置策略。罪犯之所以会犯罪是因为其犯罪的预期收益超过了预期成本。根据这个观点,如果加大罪犯的预期惩罚成本(为刑罚概率和刑罚严厉性的乘积),让罪犯无利可图,就能实现惩罚和预防经济犯罪的目标,即刑罚收益。但是,加大罪犯的预期惩罚成本应该遵循效益性原则,针对经济犯罪的贪利性特点,效益性原则应主要集中在经济效益上。最后,经济犯罪的刑罚配置方法之构想。笔者将经济犯罪按照法定刑的标准划分为轻罪和重罪,并将轻罪和重罪作了内部的等级划分,将轻罪分为四个等级,重罪分为三个等级。认为对轻罪应当优先适用罚金刑,而且罚金刑并不会造成对富人和穷人的不公正,反而对富人的威慑力更有效率;对于重罪应当从轻到重依次适用自由刑并处财产刑、无期徒刑并处财产刑和资格刑,最后再适用死刑并处财产刑和资格刑,当然,死刑应只谨慎地适用于极少数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