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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喻户晓的“苏丹红事件”在全国掀起了关于食品安全的轩然大波,“三鹿奶粉事件”的巨大危害更是震撼着每个人的神经。在以后的诸如“毒豆芽事件”、“瘦肉精事件”、“毒馒头事件”等的屡屡被曝光更是刺激着普通消费者的神经。诚然如此之多的食品安全事故事件的发生虽然与一些生产者、经营者的良心素质有关,但与负有食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也脱不了关系。但在认定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之时则存在一系列的难点,从而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困难。本文分三个部分进行写作,第一部分为食品安全相关犯罪概述。主要内容为食品安全犯罪现状及其特点,以及食品安全渎职犯罪概述。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现状不容乐观且呈现出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事故涉案人数多,社会危害性大,且与相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相关联的特征。第二部分为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疑难问题。主要内容为主观罪过的认定,“徇私”“舞弊”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四个方面的内容。(一)在主观罪过的认定问题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难以区分,对于滥用职权罪的罪过问题,有人认为其为故意,有人认为其为过失,更甚而有人认为其兼具有故意与过失。在玩忽职守罪的罪过问题上,有人认为其与滥用职权罪一样同为故意,也有人认为应仅为过失。(二)在“徇私”与“舞弊”的性质与认定上,有人主张“徇私”为犯罪构成要件,有人否认其为犯罪构成要件。在赞同徇私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前提下又有其为主观构成要件与客观构成要件的争论。此外在徇私是否包括徇情,徇私是否包括徇单位之私的问题上各方更是争论不休。(三)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是存在着困难的,尤其是在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以及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更是难以界定。(四)在食品监管渎职罪的认定上则存在着与其它渎职犯罪相区别的标准问题,立案的标准问题,主观罪过问题方面的认定难点。第三部分为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司法认定。主要内容为正确界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徇私与舞弊的性质与认定,正确界定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正确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正确界定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本部分通过对其他学者观点的分析得出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罪过为过失。(二)在徇私与舞弊的性质与认定上,徇私、舞弊应属于法定的构成要件,且徇私属于犯罪动机,舞弊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徇私也应该包括徇单位之私。(三)正确界定食品安全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本部分对存在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存在介入因素下的因果关系,过失型食品监管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断都分情况作了比较具体的说明。(四)正确界定食品监管渎职罪。其与其他渎职犯罪相区别的标准在于渎职行为是否发生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以及渎职失职行为是否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在立案标准问题上其可以参照其他渎职类犯罪的立案标准。但应受到以下两个条件的制约。其一为所参照的渎职犯罪的刑罚应高于或者等同于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刑罚。其二为所参照渎职罪的立案追究情形必须是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情形。在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罪过问题上,其立法是不科学且易于引起争议的,因此分条立法才是最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