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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堂告示是实践中经常应用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交易过程中,为方便经营者进行某种意思表示而客观存在的一种文件。其应用范围很广,而内容较为繁杂。实践中,经常有经营者滥用店堂告示,对消费者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等权利进行侵害。当面对五花八门的店堂告示时,大多数消费者并不能够正确的认识其所面对的店堂告示是否有效,究竟有何种效力。此种情况的存在,显然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国家对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管。本文主要论证了店堂告示的法律效力,通过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语义分析、逻辑分析等方法首先对店堂告示的法律属性进行分析。依照是否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单方行为还是双方、多方行为进行分类。之后探讨了影响店堂告示法律效力的因素,最后结合争议较多的店堂告示对不同种类的店堂告示进行了类型化分析,确定各种类型店堂告示的效力。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针对店堂告示的有益修改也在本文中有所体现。期望本文可以为实践中认识各种店堂告示的效力以及如何处理该类店堂告示的争议提供快捷的索引,对司法实践和部分立法活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能够有一定的借鉴价值。除摘要、引言和结论,本文正文分为三章。现简单介绍如下:第一章首先结合实践和各种既有观点提出了店堂告示的概念,并对店堂告示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之后主要依据内容对店堂告示进行了分类,以方便对店堂告示的认识和研究。依据内容,店堂告示主要分为提示警示型店堂告示、附加义务型店堂告示、约束承诺型店堂告示、免责型店堂告示、准入规定型店堂告示五种。此后对店堂告示的法律属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店堂告示中引起财产关系变动的单方法律行为构成单方允诺;店堂告示中引起财产变动的双方法律行为且能够订入合同的构成合同的格式条款。至此,在第一章中对店堂告示的法律属性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给出了答案。第二章首先对影响店堂告示的一般性因素做出了分析;然后对于可以作为格式条款订入消费合同的店堂告示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一,向消费者合理提示格式条款;第二,消费者可以合理的方式了解到格式条款的内容;第三,对格式条款做出必要说明;第四,消费者同意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只有达成以上要求的的店堂告示才能作为格式条款订入消费合同当中。之后,笔者对单方允诺类店堂告示的生效条件进行了简单分析。在本章的最后,探讨了我国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店堂告示效力的影响。第三章本章依照前述店堂告示的分类,着重对于一些在社会实践和司法实践过程中有一定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类型化的效力分析和研究。首先对以“假一赔十”为代表的约束承诺型店堂告示做出了分析。笔者认为,“假一罚十”这种告示作为单方允诺是有效的,不宜认定其无效或认定其为合同违约金条款而对其赔偿金额做出限制,亦不该受限于原《消法》第49条之规定,而将赔偿金额限定在价款金额的2倍。其次,对以“禁止自带酒水”为代表的附加义务型店堂告示做出分析,认为此种店堂告示过度增加了消费者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与契约自由精神背道而驰,是无效的。之后对以“售出商品概不负责”为代表的免责型店堂告示做出分析,认定其违反原《消法》第24条之规定,“减轻、免除”了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