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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行政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地方国家机关以相关法律为根据,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时必须遵循的特定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研究地方行政立法程序,对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重大意义,有利于增强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保证行政立法质量,规范地方行政立法活动,提高行政立法效率。但是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程序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立法方面,地方行政立法程序存在立法缺陷,如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地方行政立法程序的模式比较单一;在程序运行方面,地方行政立法程序各程序环节存在问题;在相关制度方面,地方行政立法程序的相关制度不完善,如听证制度、公开制度、动议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在监督方面,地方行政立法程序的监督机制不完备,如偏重内部监督、外部监督薄弱、尚未建立对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造成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程序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观念因素,如立法观念有所偏差、立法者素质不高、公民参与立法程序的意识比较淡薄;有政治因素,如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虚置、部门立法与地方立法的权限不清晰;有经济因素,如地方行政立法成本过高、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完善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程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立法方面,完善我国地方行政立法程序的立法机制、重构我国地方立法程序的价值取向、改变单一的地方立法行政程序模式;在程序运行方面,完善地方行政立法程序的各个程序环节,包括立法规划的编制程序、法规的提案、起草程序、审议和表决公布程序;在相关制度方面,必须构建和完善地方行政立法程序的相关制度,如完善地方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适用、构建地方立法公开程序制度、建立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动议权、完善地方立法评价制度;在监督方面,完善地方行政立法程序的监督控制,如加强并完善人大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程序、逐步扩大与加强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确立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